相关主题
更多:商标案例>>
最新商标转让
更多:商标转让>>
最新文章
搜索相关主题           
您的位置:首页>>商标案例>>查看文章:广东省2004年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广东省2004年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商标,注册商标,淘标网,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代理,商标转让,商标收购,商标注册指南,商标知识,商标法规,商标书式,商标查询软件,商标网上查询



广东省2004年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案例三

  侵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案

  原告深圳G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饮水机产品的企业,自2002年起,改进了该公司“安吉尔”立式、台式饮水机系列产品外包装和装潢,在产品销售时启用并随机附送新的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上标注有公司名称。被告深圳市H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某品牌16LD饮水机,也随机附送相应产品说明书。两者的产品说明书除各自的公司名称、地址、商标、承保单位等极少内容不同外,其余的内容包括文字说明、产品设计图、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文字和图形及表格的编排均相同。被告亦不能证明其产品说明书是自己创作完成的。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认为产品说明书内容简单,表达方式有限,饮水机说明书更有通用格式,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原告说明书未标明设计人,未署名公开使用,原告不是作者;说明书是随机附送,不产生利润,不应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产品说明书表达方式有自己的特点,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认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可以认定原告是其说明书的作者;说明书的利润包含在产品中,不收费不等于著作权人无损失;被告说明书使用在原告说明书后,内容雷同,两者又同在深圳市这一区域,认定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安吉尔”牌立式饮水机相同的产品说明书和包装、装潢等作品的行为,销毁被告库存的侵权说明书和包装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维持原判、并赔偿侵权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的终审判决。[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产品说明书,是对产品构造、功能、特点、规格、安装、注意事项客观内容的主观表述,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成为一种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剽窃他人产品说明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


 来源: 中物商协     作者: 中物商协     类型: 其他      发表: 2005-5-13      浏览:
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By taobiaow

公司名称: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39号楼7单元102室
联系电话:010-51653392 010-82850291 010-82849663 手动传真:010-82847753
24小时电话:13341116803 15010118077 联系人:罗成、周小姐 QQ:707771564、422202566 邮件:taobiao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