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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商标侵权案立邦被索赔400万“危机公关”考验企业
是国际惯例。 这不由得令人想起另一起经典商标案例。2002年底,北京现代正式投产,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现代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时才发现,“现代”中文商标早在1996年2月14日就被浙江现代集团成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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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商标侵权案立邦被索赔400万“危机公关”考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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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伟勋 来源:淘标网 发布时间: 责编:施艳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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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资料,在《新民晚报》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4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称,其注册的“永得丽”和“美得丽”商标多年来一直遭到立邦的恶意侵权。据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根据保赐利公司的申请,对立邦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据调查,上述立邦三公司均为日资背景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涂料生产与销售。而在此前,立邦公司在中国所做的“龙篇”立邦漆广告作品,已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斥责为别有用心。 保赐利公司:商标是我的记者了解到,1993年3月,汕头市升平区港通商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永得丽”和“美得丽”两文字商标。1994年5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为第二类的油漆、喷漆、涂料、清漆、乳胶漆、油泥胶、防锈漆等,注册有效期为10年。 1999年,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永得丽”和“美得丽”商标。2000年9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00)第2952及2953号终裁,驳回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额定申请,对该两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2000年11月28日,保赐利公司从港通商行受让了“永得丽”和“美得丽”商标,成为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004年4月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以上两商标的续展,有效期为10年,至2014年5月20日止。 保赐利公司副总曲维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公司作为“永得丽”和“美得丽”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立邦公司却未经保赐利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和对外发布的宣传广告及网站中,多处以“永得丽”和“美得丽”作为其产品的商标进行宣传。保赐利公司多次要求立邦公司停止侵权未果,只好以诉讼方式进行解决。曲维好认为,一个谙熟中国法律的企业长时间、大规模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蔑视,是可忍孰不可忍。 曲维好指出,由于立邦巨大的财力和宣传,几乎所有消费者都把这两个商标误认为是立邦的注册商标,保赐利公司推出自己品牌的种种尝试都遭到阻力,反而被部分消费者认为是在假冒立邦公司的产品,保赐利公司蒙受了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 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今年1月初,广州工商局下令查封了立邦公司在广州的部分财产和涉案产品,包括数百罐立邦“永得丽”和“美得丽”的涂料及数千份宣传材料,该两产品已暂停在广州市场上销售。对于这一情况,立邦公司总部公关部经理尤斌向记者表示并不知情。 立邦公司:我们没有侵权尤斌对记者表示,立邦公司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已经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地使用“永得丽”和“美得丽”名称,港通商行是恶意抢注。尤斌进一步表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立邦”,“永得丽”和“美得丽”只是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出现,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使用权。 立邦公司代理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尽管“永得丽”和“美得丽”两商标已被注册,但立邦公司并没有将“永得丽”和“美得丽”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存在,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就是中英文的“立邦”,因此,立邦公司并不构成侵权。他表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理应受到保护,立邦漆有40多年的历史,进入中国也已10多年了,在消费者心中已有了很高的品牌知名度。消费者正是认准“立邦”牌的“永得丽”和“美得丽”才去购买的,不会与其他厂商的“永得丽”和“美得丽”发生认知混淆。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在先”原则,立邦公司有权使用,不是侵权。而且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司法实践,“使用在先”也一直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国法院已有同类案例。 当记者问及1999年立邦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永得丽” 和“美得丽”商标为何遭驳回一事时,陈乃蔚告诉记者,立邦公司当初申请撤销的角度不对,当时立邦公司认为该商标持有人3年未在产品上使用就可以被撤销,实际上持有人已在媒体上就该两商标进行了多次宣传。如果立邦公司当初以“使用在先”为理由申请撤销,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这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我们已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我们也相信并尊重法院的裁决”,陈乃蔚表示。 危机公关考验立邦正如陈乃蔚律师所言,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都涉及不同法律对商标保护的规定。保赐利公司以《商标法》为矛,向立邦公司宣战,其依据就是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属地”原则。而立邦公司的“盾”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在先”原则,两部法律都对商标保护做出了规定。而按照陈乃蔚律师的解释,“使用在先”是国际惯例。 这不由得令人想起另一起经典商标案例。2002年底,北京现代正式投产,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现代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时才发现,“现代”中文商标早在1996年2月14日就被浙江现代集团成功注册,北京现代陷入窘境。浙江现代集团恰当时机地提出,用北京现代在浙江的总经销权来换回商标,北京现代接受了该条件。据说,北京现代的省级总经销权约为4000万人民币,而当年浙江现代的注册费用也只不过10多万元。另据记者了解,浙江现代已与京城著名房地产商潘石屹交涉,要求其旗下的“北京现代城”购买“现代”商标,要价高达1亿。 相似的商标纠纷,最后却以不同的方式解决。看来,立邦公司铁了心要把官司打到“公堂”之上。但舆论首先就对立邦不利,多位法律专家都表示:立邦很难打赢这场官司。理由是国家商标评审委已作出过这两个商标的持有人判定,不管立邦把“永得丽”和“美得丽”看作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还是“商标”,只要立邦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这几个中文字,并印在产品包装上较醒目的位置上,而这两种名称又不是通用名称(所谓通用名称就是如“油漆”、“涂料”的这种名称),那么就是侵权。 舆论普遍认为,面对这场诉讼,立邦应对有点迟缓,与执法部门的沟通有所欠缺,才导致产品在广州被查,造成不利影响。再加上去年的“龙篇”广告事件(即所谓的“盘龙滑落”),对立邦的负面影响很大。如果立邦能及早启动“危机公关”程序,结果可能会好一点。但对于记者问及的“危机公关”问题,尤斌却不予置评。 此外,舆论普遍指出,该案有积极意思,在历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多是跨国公司状告中国企业,此次广东企业对跨国巨头提起诉讼,勇气可嘉,值得鼓励。 据悉,该案已引起了业界关注,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相信对我国企业将起到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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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物商协
作者:
中物商协 类型: 其他
发表: 2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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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By taobia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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