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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著名商标的法律地位



许多商品被冠以“世界名牌”、“国际品牌”,或被不同等级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而近期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一起因商标权纠纷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案吸引了公众的目光,该案的一审审理结果不仅影响到一个商标、一家企业的命运,还将对国内非同类商品中大量存在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命运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该案下一步的终审结果更是引起了知识产权界、法学界和企业界多方人士的广泛关注。

  2001年8月31日,“正野CENUINE”和“正野GENUIN”两商标(两商标下称伟雄“正野”)的所有权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野ZHENGYE”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顺德光大集团、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该商标下称光大“正野”)提起诉讼,状告二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引起讼争的一个重要法律事实是,2000年12月,伟雄“正野”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另据了解,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光大“正野”的申请。

  2002年11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申请注册与原告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在其产品及其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引起消费者认识混淆的故意。伟雄“正野”先于被告成立而注册,被告登记使用“正野”字号明显具有搭他人便车的故意。被告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使用光大“正野”和原告在换气扇等商品上使用伟雄“正野”,在商标注册申请上虽属不同的商品类别,但二者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正野”二字、变更企业字号和赔偿经济损失等。

  判决下达后,该案第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引起了知识产权界专家的关注,即“著名商标”是否在中国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排他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省著名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为宣传伟雄“正野”投入广告费2900万元,且伟雄“正野”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通过各种途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伟雄“正野”应认定为知名商标。

  由于判决书没有注明“知名商标”一词的法律出处和此处认定的法律依据,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专业人士,他们对此均感到茫然。

  “省著名商标”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能不能等同于驰名商标?对其保护能不能突破商标法规定的范围?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严格地说,“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等都不是法律概念,“著名商标”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所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知名品牌”是消费者对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赋予的称谓。也就是说,“著名商标”既不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也不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各地对“著名商标”赋予的意义不同,评定的办法也不尽相同,一些省市把“著名商标”评定作为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条件,但这类称号绝不足以成为法律上的驰名商标。

  吴汉东教授认为,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两种保护形式,即对驰名商标不限于注册保护,实行跨类保护,但仅限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不等于“驰名商标”,现行的商标法及其他法律主要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并未规定对所谓“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吴汉东教授还认为,即使是驰名商标,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也应当始于获得驰名商标这一权利之时。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溯及既往,这是商标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

  本案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光大“正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权利取得是否违反了商标法呢?

  据了解,为了确保商标注册的统一性,各国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并统一管理。吴汉东教授指出,也正因此,商标法规定,对商标权属提出异议必须经过行政程序。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都是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并登记的民事权利,对此产生的争议,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理程序。未经这些法律程序去进行撤销,人民法院不应判定禁止上述权利人合法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曾参与商标法起草的我国著名商标法专家、国家商标局高级法务师董葆霖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确认注册人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商标法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个商品品牌的形成,不但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数的心血,而且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在发稿前,获悉两条消息: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表示,广东不会自行制定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条例》,因为商标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保护已有明确规定,如果省里去设立评定“著名商标”制度,非但对名牌战略发展无益,还会大大加重企业负担,限制企业自身的发展;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经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并不能当然溯及既往。这些消息无疑对佛山“正野”商标案的公正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来源:      作者:      类型: 其他      发表: 2005-4-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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