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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一、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须知

销售代理资格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
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是指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危险品除外)。
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是指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危险品除外)。
销售代理资格条件
1)依法取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从事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从事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一类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及二类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其投资方中方出资数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不少于50%,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企业不得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或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销售代理业的企业或者单位,不得从事销售代理活动;
6)未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代理活动;销售代理企业选择互联网进行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下列事项向中国航协备案:
(一)互联网网站名称和域名;
(二)网站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
(三)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的详细信息及其他书面资料。
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7)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9)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10) 民航总局和中国航协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一类、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应当向地区代表处提出,由地区代表处进行初审。资格认可申请经地区代表处初审合格后,报请中国航协进行复审,由中国航协决定是否准予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申请所需资料(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来源: 中物商协     作者: 中物商协     类型: 其他      发表: 2007-3-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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