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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申请民用航空运输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理由,预计三年的业务量及所具备的条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3
企业投资方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及各股东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企业章程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6
民航运输销售代理相应岗位国际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三人以上,需审核原件)
7
电信设备和营业设施清单及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包括详细地址、办公营业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内外照片,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格,还应提供货物仓储场所证明文件
8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工商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代理人需提供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9
经济担保证明文件(含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
同时从事国内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应提供民航运输二类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11
服务质量承诺书
12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提供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准确联系电话、传真及证明)
13
其它必要材料
 
特别提示:
1.    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应当向地区代表处提出,由地区代表处进行初审。资格认可申请经地区代表处初审合格后,报请中国航协进行复审,由中国航协决定是否准予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及国际运输业务许可销售代理人牌照;
   2.   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应为有效证书,其类别应与申请的代理业务资格保持一致;
        3.  营业地址的选择应符合合理布局原则,避免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一类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其投资方中方出资数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不少于50%,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企业不得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或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5.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销售代理业的企业或者单位,不得从事销售代理活动;
7.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
8.   销售代理资格申请人应当对其向中国航协及其地区代表处提供的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   以上需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10. 担保方应为注册资金不低于被担保方的第三方全中资法人机构。

附表二:
申请民用航空运输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理由,预计三年的业务量及所具备的条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3
企业投资方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及各股东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企业章程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6
民航运输销售代理相应岗位国内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三人以上,需审核原件)
7
电信设备和营业设施清单及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包括详细地址、办公营业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内外照片,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格,还应提供货物仓储场所证明文件
8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工商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代理人需提供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9
经济担保协议,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工商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代理人需提供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10
服务质量承诺书
11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提供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准确联系电话、传真及证明)
12
其它必要材料
 
特别提示:
1.    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应当向地区代表处提出,由地区代表处进行初审。资格认可申请经地区代表处初审合格后,报请中国航协进行复审,由中国航协决定是否准予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及国内运输业务许可销售代理人牌照;
   2.   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应为有效证书,其类别应与申请的代理业务资格保持一致;
        3.  营业地址的选择应符合合理布局原则,避免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二类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其投资方中方出资数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不少于50%,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企业不得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或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5.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销售代理业的企业或者单位,不得从事销售代理活动;
7.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
8.   销售代理资格申请人应当对其向中国航协及其地区代表处提供的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   以上需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10. 担保方应为注册资金不低于被担保方的第三方全中资法人机构。
 

 来源: 中物商协     作者: 中物商协     类型: 其他      发表: 2007-3-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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