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商业标识受法律保护吗?

阅读:1322 2022-11-28 14: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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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对手以经营者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为由,随意使用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让购买者产生混淆。经营者以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1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商品名称虽未申请注册商标,但该商业标识具备了“一定影响”,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侵权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未注册也要求保护

  原告某新材料公司诉称,其在对水暖管道施工常用的生料带进行改良过程中,于2018年5月研制出一种新型密封带,并先行以“三圈密封带”作为该密封带的商品名称。传统的密封带通常需要缠绕多圈才能保证密封性能,原告将“三圈”作为其密封带商品名称,强调区别于他人商品,而只需缠绕三圈就可以实现密封的效果。经过原告持续的商业宣传和推广,名称为“三圈密封带”商品已销售到全国20多个省的150多个地市。“三圈密封带”不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且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某密封材料厂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三圈”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某密封材料厂辩称,“三圈密封带”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其使用“三圈”标识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为个体工商户,2019年7月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与原告同类的密封带产品包装上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第五代三圈带”“升级版三圈密封带”等名称或标识。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三圈密封带”商品名称依法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被告擅自在其密封带产品的包装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三圈带”“三圈密封带”标识名称,足以导致与原告商品在市场上出现混淆。故认定被告混淆使用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正当竞争不以获得

  商标专用权为前提

  法官评析此案认为,原告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圈”商标,但依照《商标法》规定,因“三圈”申请注册时仅体现商品的质量、功能特点,缺乏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而未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原告“三圈密封带”商业标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呢?

  现实中,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经过经营者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被广大消费者熟知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且还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种“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不仅蕴含着经营者大量精力、资金等投入,而且也承载着相应的商业信誉,具有受到保护的法律价值。那些“蹭热度”的现象,侵害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被告在“三圈密封带”商品名称已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三圈”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比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法,可以看出,商业标识未经注册不会自动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为前提,只要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这种区别体现了不同知识产权专门法互相配合,具有不同的立法价值,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充性保护。----淘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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