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证书一证在手,原告是维权还是“碰瓷”?

阅读:653333 2023-09-18 14:54:45 来源:百度 作者:淘标网
 
木心先生在《木心谈木心》一书中讲到文学写作的过程,曾有个要素类比:画家、画、作画的过程;舞台、后台、舞蹈的技法。
我想,同样,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案件、裁判文书、办案的过程,更像是一种不断学习、成长、蜕变的必经之路。
 
一名法官如何在法源内全面寻求妥适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何通过一案的审理快速寻类案的审理经验?如何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做到调处息争、无讼是求,确定正确的价值导向?这些都是摆在一位新手知产法官面前的问题。
疑问重重 释法明理
多年办案养成的习惯,每当收到新案件后,我总会第一时间阅看卷宗,并粗略区分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当看完这起案件的卷宗后,直觉告诉我,这似乎是一起很普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原告韩阿姨名下有份内容为某著名湿地风景照片的《作品登记证书》。2022年7月,韩阿姨发现某旅行社未经她的同意在运营的网站上使用了这张照片,认为该旅行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以往几个月来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经验,我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告某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钱经理,确认案件有无调解的可能性。在我表明身份、说明原委、简述案情后,钱经理显然没有遇到类似的事情,激动而又疑惑地问我:“法官,网络上的照片我们不能使用吗?那为什么还要放在网络上呢?”
我一边安抚钱经理的情绪,一边释法道:“照片放在网络上并不代表它没有作者,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经准许随便使用。请你先核实一下这张照片的使用是否有过有效的授权。”
随后,为了了解到更多关于这张照片的信息,我又拨通了原告韩阿姨的电话,我顺口询问道:“韩阿姨,你这张照片拍摄得真好,是用什么品牌的相机和镜头?”韩阿姨的回答非常简短:“就是一般专业的相机和镜头。”
我又问:“我好像没有看到这张照片的原图信息?”但韩阿姨的回答有点让我吃惊:“原图信息是啥?我有《作品登记证书》,还要其他证据吗?”
“《作品登记证书》仅是版权的初步证明。你这边还有其他证据的话,请尽快寄给法院……”还没等我把话说完,韩阿姨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几日后,我接到了钱经理的回复电话:“法官,这篇文章确实是几年前发布在我们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可是现在已无法核实是否有过授权。但被告只有一张《作品登记证书》,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就能证明她是该照片的作者了吗?”
被告的质疑有他的道理。根据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
意外的是几日后,我收到韩阿姨寄来的快递,里面的材料很明显和韩阿姨当时立案递交的起诉状内容大相径庭。新一份的起诉状上写着,韩阿姨于2022年4月9日通过签订《图片买断合同》,以买受的方式取得湿地风景照的版权;另一份材料是原图信息的截屏,却与照片“本图”不在同一张截屏上。根据这张截屏,显示湿地风景照图片格式为“.jpg”,大小为:10.9mb,11,511,711字节〔1千字节(kb)等于1兆字节(mb)〕,显然照片的像素偏低,与用专业相机拍出来的摄影作品的原图大小根本不符。
看着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据材料,韩阿姨之前说照片是她拍摄的,现在又说这照片是她购买的。
这案件到底该如何继续审理下去呢?何况两张照片的大小、像素等众多关键信息也都对不上,这给刚入门的“小白法官”出了一道难题。
抽丝剥茧 寻求答案
为了打破我眼前的困境,我打算寻找审理思路,厘清案件脉络。
第一步,我想到了检索类案。众所周知,类案检索是有效帮助法官保证案件质量以及自我提升的有效方法。作为知识产权“新手法官”,几个月来我总结了“纵横”检索的类案检索方法,“纵”是检索同类案件的审理经验;“横”是检索相同当事人的类案。
通过类案的检索,我意外有了新发现:这位原告韩阿姨,在各地法院有不少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且大多数是以调解撤诉结案。此外,我还检索到各地法院对于《作品登记证书》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但主流的观点,都是严格审核《作品登记证书》外,还需进一步审核原告所持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同系列其他拍摄图片等情况。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依据该司法解释,韩阿姨仅有版权证书且在陈述以及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确实还需提交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图片源自网络
第二步,我打算回归到本案的争议标的物——风景照。适逢我认识一位专业摄影师,于是我这名“小白”虚心请教了照片的相关问题,试图寻找答案。
“大师,从一张照片能看出拍摄时的具体情况吗?”
“通过图片的原图信息,能否清楚地了解该图片的拍摄时间和地点?”
“能看到摄影师用什么姿势拍摄?男性或是女性?是否经过专业图片处理软件处理过?”……
根据大师的指点,再结合我自己搜集的知识,我初步掌握了从照片中寻求更多信息的技能。
1. 从照片大小寻常理。目前专业图片网站中的摄影作品“.tiff”文件大小应在50mb以上,如果摄影作品的拍摄时间较早,“.tiff”文件大小也不会低于20mb,如果文件大小低于此,就不符合常理,需要怀疑图片权属、来源的真实性。
2. 从传输格式找细节。数字时代,要确保最高的画质、细节,职业摄影师采用“.raw”格式传输图片文件,常见的摄影作品权利转移的合同中,也是采用“.raw”格式交付标的物;同时,“.raw”格式文件必需专门处理“.raw”的软件才能打开,因此记录了这个文件的所有操作档案及大量图片细节。如果类似案件中权利人提交的还是“.jpg”或“.jpeg”格式的图片,细节之处见真相,就需要怀疑权利人的专业性以及是否刻意隐瞒。
还原真相 破茧成蝶
碰巧在我迷茫的时候,前辈法官的一句话适时点醒了我:很多时候,原告的起诉可能是块探路石,试图通过判决对其所主张的作品权属给个确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是该法院对于类案的审理思路。
我想,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更要慎重审理这个案件。
开庭前不久,我再一次收到韩阿姨寄送的“新证据”——两份《图片买断合同》,日期分别是2022年7月5日和2022年7月15日。
前一份合同载明高先生将湿地风景照版权转让给某a文化有限公司;后一份合同载明某b文化有限公司将湿地风景照版权转让给韩阿姨,看着这两份“孤证”,且不说并无款项支付凭证等,就是证据形式上都无法闭合:这两家公司都对不上嘛!
而被告这边却提交了一份有力的证据:专业图片网站中与本案相同的照片载明的作者并非韩阿姨,其像素也远远高于韩阿姨提供的“原图信息”。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有力的抗辩:
其一,湿地风景照权属来源不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韩阿姨系作者,但诸多内容与其提供的《图片买断合同》相矛盾;
其二,韩阿姨提供的多份《图片买断合同》形式上漏洞百出,内容上几次转手无法衔接,且无付款凭证佐证合同履行完毕;
其三,专业图片网站出售的照片图像大小远远高于本案原告提供的照片图像大小,原告系“碰瓷”维权。
当我在庭上要求韩阿姨详细描述该照片的购买过程时,韩阿姨仍然强调,“我有版权证书,不需要其他证据!”
韩阿姨的这句回答显然是苍白而无力的。
 
拨开迷雾 “碰瓷”维权
我曾多次拜读安建须教授的《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对其表述的法官思维方式的三个向度非常认同:
“上通法理”,需要法官在案件裁判中精准运用法律理论;
“下接地气”,即妥善解决实际问题且价值导向积极向上;
“中靠法律”,即民商事争议的妥当解决,必应、必能、必须以现行法源为依据。
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实行的作品登记制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网络时代作品的传播方式,直接认定《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作出判决看似是最为妥当方便的审理思路。
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的举证以及自述,我对韩阿姨持有的照片权属存疑,直接认定有悖内心公正。而否定《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对于并无类案处理经验的我而言,则需要找寻更有力的法律支持、更妥善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及通过本案的审理确定积极向上的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修订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比本案韩阿姨仅有一份无法自洽的《作品登记证书》,一组无法完整闭合的取得权利合同,无法举证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依据该规定,我认为韩阿姨并非某湿地照片的著作权人,依法判决驳回韩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坚定地表明我们的态度:还原事实真相,对虚假版权维权坚决说“不”!
判决后,韩阿姨并未上诉,而被告旅行社送来感谢信,对我在该案的审理中果断排除原告的不当主张,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这件看似简单的小案件,与大家眼中的“高大上”的知识产权案件略有不同,但对于新管辖的基层法院,此类案件的占比却较高。
未来我们还会碰到更多的挑战,我想每一位知识产权法官更像是灯塔,努力拨开案件迷雾查明真相,用公正和权威的审判照亮法治和知产保护的前景。
本期作者
 
吴晓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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