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与个人姓名权

阅读:138 2024-04-19 14:43:43 作者:淘标网

在繁忙的商业世界里,商标作为企业的“身份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品牌形象的代表,更是企业核心价值的体现。然而,当商标保护与个人姓名权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消费者因混淆而遭受损失。它要求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商标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然而,个人姓名权同样是一项基本权利,它保护着每个人的尊严和身份认同。当个人姓名与商标产生重叠时,如何平衡两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们应当认识到,商标保护和个人姓名权并非水火不容。商标虽具有独占性,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无限制地扩张其保护范围。在保护商标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毕竟,姓名是每个人的基本标识,它承载着个人的情感、记忆和身份认同。如果商标保护过度挤压个人姓名权,那么这种保护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在寻找商标保护和个人姓名权之间的平衡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种审慎而理性的态度。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商标管理,确保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合法保护;另一方面,个人也应当尊重企业的商标权益,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混淆的姓名或标识。同时,政府和司法机构也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商标保护和个人姓名权的平衡问题,制定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法律政策。

案例:段女士经营一家窗帘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下称“运城薛博阳窗帘店”),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博洋家纺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

对于自家店铺招牌的由来,段女士如此解释:“薛博阳是我儿子的名字,我之所以把招牌做成‘博阳窗帘’,完全是因为我平时就是这样叫我儿子名字的,去掉姓念起来更亲切一些。”

在段女士收到的民事起诉状里,原告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诉称,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注册名称为“运城薛博阳窗帘店”,“该名称中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博洋’相似的字样,被告成立后以博洋家纺的名义开展线上线下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

诉状中,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认为,被告“运城薛博阳窗帘店”通过注册与博洋商标近似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侵犯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产品,侵权时间长,影响面广,足以认定其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被告在使用与“博洋”近似的标识时,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商户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停止使用与“博洋”字样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

3.赔偿其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4.商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段女士称,5月20日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被起诉后,她还专门上网查了查博洋家纺他们的店铺招牌,跟她的这个招牌也完全不一样。自家店铺招牌“博阳窗帘”不论是从内容还是字体都与对方截然不同。其各店铺招牌上则分别标记有英文“BEYOND”和“博洋家纺”及其英文名称“BeyondHomeTextile”等字样。经与段女士的店铺招牌图进行对比后,二者在字体书写及文字内容上皆存在明显差异。

03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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