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打假!南充嘉陵公安成功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阅读:162 2024-04-27 09:23:15 作者:淘标网

南充嘉陵公安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

在彰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

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同时

也在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情回顾

2023年,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某品牌建筑材料。民警立即开展侦查,经过数日的调查摸排,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史某国、史某彬、胡某凤成功抓获。


经查,史某国、史某彬、胡某凤在未获得厂家授权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嘉陵区某租赁厂房内生产仿制“某品牌建材”产品,并注册多家建材贸易公司,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其非法仿制生产的“某品牌建材”产品销售金额为145万元,销售数量30万公斤,共获利50万余元。


经审讯,史某国、史某彬、胡某凤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三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广大消费者要通过官方渠道和正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及时索取购物发票等凭证,若购得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及时将涉假线索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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