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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美”灭害灵不侵权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公司诉陆丰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灭害灵”商标侵权一案,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凯达公司诉称,其拥有“灭害灵”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全美公司在蚊香产品上使用了“灭害灵”商标。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全美公司辩称,“灭害灵”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且直接表达了商品的用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以及化工行业标准的规定,“灭害灵”是农药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全美使用“灭害灵”名称并没有侵权。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灭害灵”是“消灭害虫灵验”的意思,是农药产品的一种通用名称。被告生产的蚊香在包装上使用“灭害灵”字样,是作为其产品功能展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判定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来源:      作者:      类型: 其他      发表: 2005-4-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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