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实施了新修改的商标法,对于商标违法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大量事实证明,商标违法侵权行为并没有因此销声匿迹,在某些方面甚至更加严重了,出现了新的商标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
挟洋自重 执法者手软
把他人知名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然后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登记方面的法规对此有所限制,在我国内地注册这样的企业名称有一定的难度,即便注册下来也容易受到查处,有些“聪明”人便在海外和香港特区做起了文章,这些人在海外和香港地区把我国的知名商标注册成企业名称,然后在我国内地组织生产同样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非常显著地印上企业名称,在崇尚香港和海外产品的消费者眼中,显得比正宗产品还正宗。本报最近报道过的“苏泊尔”商标纠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往往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这些沾了点“洋”气的企业时也有点放不开手脚,虽然这些企业的注册是非常容易的。
应该承认,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企业名称和商标发生冲突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对此商标法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禁止把他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借此以牟利者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处理。在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处理。商标注册在先,保护商标权,撤销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则保护企业名称,撤销商标。
虽然商标法的规定不够明确,但是像“苏泊尔”这样的案件,仍然可以按照商标法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因为本案中被告的产品和原告的产品足以造成误认,而被告到香港注册公司的行为又足证明其具有侵权的故意而不是巧合。现行商标法在立法时注意到了法律不可能把所有侵权行为都一一列举这一事实,所以写上了“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内容,本案正可适用这一规定。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到香港和海外注册公司这种行为,不应该被看作免除法律责任的依据,而应该被作为恶意侵权的证据。另外,不管在哪里注册的公司,在我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都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在内地用他人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不行,到香港和海外转一圈后回来也不行。这涉及一个关系国家主权的重大原则。不管在哪里注册的企业在我国都没有特权。
无中生有 假名牌泛滥
据了解,把自己的产品宣传成为进口的国际名牌产品,已经是一些行业里“公开的秘密”。有的企业不但凭空虚构自己产品的洋血统和国际名牌商标,还编造唬人的“历史故事”,而这一切都是无中生有的“文学创作”。
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三个主要原因,其一是在国内没有具体的知识产权受害人,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来主张权利。其二是消费者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这些编造“国际名牌”进行跨国调查。其三是有关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现象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2002年3·15揭露出来的“香武仕案”,另一个是前些时候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的“杰士邦案”。完全虚构的国际名牌“香武仕”经过年年的企业年检和各种检查安然无恙,其被揭露出来是“内部人”向新闻媒体举报所至。这一轰动全国的案件早已了结,“香武仕”被有关执法部门罚款20万元后已经重新开业,对于这样销售网点遍布全国且经营多年和附加值很高的音响生产经营企业,罚款20万元和扣留一些产品实在算不了多大的打击。对于这个问题,有关执法部门可能会说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只能这样处理。但是,实际上这类案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可以适用。
首先,购买了此类产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取双倍赔偿,已经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欺诈。据了解已经有一些消费者采取了法律手段,但是至今还没有胜诉的案例。
其次,有关执法部门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动查处这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其称其虚构的“国际名牌”是注册商标,就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其虚假广告行为也是必须采取的执法行动。
移花接木 消费者走眼
有的企业把他人的知名商标加上一些文字和图形,然后注册成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使消费者产生错觉,误认为这些产品就是知名商标专用权人的产品,或者认为这些产品和知名商标专用权人的企业有关联。
依托名校清华大学的知名品牌中有一个“清华同方”,市场上就出现了不少和清华大学及其关联的“某某清华”和“某某同方”。广东出现了一个小电器的名牌“松本”,于是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使用在同类产品上“某某松本”和“松本某某”。浙江一位消费者根据经销商的推荐,买了两台“大金某某”牌的空调,经销商告诉他这就是知名的“大金”空调。不料买回去半个月内就修了三次。这位消费者气呼呼地找到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算账,结果发现自己购买的空调和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金空调是两码事。
移花接木的品牌如果没有注册还比较好办,但问题是有一些这样的品牌已经申请甚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一旦出现两个近似的注册商标打架的现象,问题解决起来将十分复杂而困难。即便是最后把官司打到法院,也很难较容易地得到理想的结果。因此,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人有必要经常关注商标公告,发现“搭车者”及时提出异议,不让对方轻易把生米做成熟饭。
整治手段 要与时俱进
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发展变化较快的时期,商标方面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是正常的。但是,对于这些新的情况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予以解决。
实践证明,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还有需要充实完善之处,特别是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要有更充分、更具体、更明确和更严格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和处理案件时,应该充分重视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应该充分重视这两个重要原则。只有公正而严格执行法律,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陶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