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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遭遇侵权 法院工商大力维权



驰名商标遭遇侵权 法院工商大力维权
编辑日期:2005-5-30   浏览人数:112
  随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商标侵权被临沭县工商局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尘埃落定。临沭县工商局对该县机械厂的侵权处罚决定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

  20031028日,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常林集团)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沭河SH”注册商标。经过几年的努力,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沭河SH”注册商标成为沂蒙老区历史上第一件驰名商标。

  200311月,常林集团发现在安徽、河南、山东等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临沭县机械厂生产的涑河SH”牌手扶拖拉机,其商标与自己的沭河SH”注册商标非常近似,常林集团遂以抄袭、模仿自己的商标为由向临沭县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临沭县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临沭县机械厂共生产带有涑河SH”商标的手扶拖拉机底盘230台,以每台1120元的价格销售了60台,所得货款67200元。

  临沭县工商局认为,涑河SH”商标与沭河SH”注册商标相比较,其字形、读音、含义及构图都非常相似,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200434日,临沭县工商局经听证后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临沭县机械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标标识3536件,罚款人民币67200元。

  临沭县机械厂对工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临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临沭县机械厂诉称,涑河商标与沭河商标的名称、图形、字体、颜色都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临沭县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临沐县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了原判。
(摘自中国工商报)
 

 来源: 中物商协     作者: 中物商协     类型: 其他      发表: 2005-6-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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