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卫清律师:应建立对外商跨国公司的垄断审查机制

百度财经讯 3月7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做客百度财经“和谐企业面对面”访谈室从法律专业角度解析达娃之争。钱卫清律师曾在达娃之争中为娃哈哈集团公司宗庆后董事长提供法律支持,亲历达娃之争诉讼过程。
主持人:钱律师给我们分析了达娃之争整个纠纷过程当中的争论焦点,包括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双方签订合同的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阴阳合同的情况,现行中国的企业对外合作的法律制度有什么缺失,请给我们分析一下问题的根源?
钱卫清:根据中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相关部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双方在签订中外合资企业相关合同的时候,对于转让企业知名企业商标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必须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还要进行备案,这种制度是对双方合资行为的一种约束,由于这种规定,双在协商合资的过程中,就是没有很好的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所以一开始就是签订了这个协议没有得到批准,就是对国家的商标,品牌的商标转让、要件、条件、审批过程并不是很了解,或者是这些工作没有做细,所以国家没有批准,没批准应该进行补救,但是没有进一步就商标合同转让的问题进行重新约定,而使用另外一种方式,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关系,是使用权的授予,是另外一种合同关系,在签订这个使用权授予过程中双方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为了规避有关法律,因为这个合同本身签订就存在瑕疵,既然是商标的使用许可,你就不能越定这个商标,名义上是许可,实际上是转让,这种约定本身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这种约定就不能拿去备案,知道肯定是通不过,所以就搞了一个简单的协议,就是阳合同,说的重的一点,就是欺骗有关部门,为今后的纠纷就留下了隐患了,所以中外合资在合资过程中应该了解中外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约定一些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条件去履行你的义务,才能避免一些纠纷。
整个中外合资企业过程中,过去不太重视这个法律,把这个合同作为一个次要的,双方走形式的一个过程,没有把双方的合同的约定,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以后会发生什么样的纠纷,这个纠纷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没有很好的预测,没有一个全面的风险防范体系,所以这里是存在纠纷一个主要原因。
钱卫清:此外我们从政策层面,法律层面应该形成一个机制,对外商跨国公司在中国是不是构成一个垄断,它的收购行为是不是存在一个损害民族品牌的违法行为,有一个审查的过程,由谁来提起,由谁来进行听证,由商务部、商务总局来进行收购,这样可以避免达能肆无忌惮在中国,利用他资金优势收购所有的品牌起来,有一些企业被它搞垮了,这样对中国企业品牌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