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谈商标“剑”指商标 你不知道的雷区

阅读:1076 2020-11-20 09:49:10

在企业经营中,注册商标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商标越个性,越容易被人记住,实现商标的识别、宣传功能。然而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渣渣辉”、“IIO”、“鬼吹灯”等商标申请为何被驳回?李佳琦“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声音可以注册成商标吗?商标注册中究竟有哪些坑?

11月17日下午,北京青年报《法学苑》直播栏目邀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着20年知识产权专业案件审理经验的张剑法官做客直播间,解读注册商标时涉“不良影响”的那些事。

此次直播在北京青年报官方微博、北京头条客户端、人民日报客户端、今日头条、百度、正观新闻、中国网家家、搜狐新闻、东方网、抖音、快手等平台播出,获得网友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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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它买它”申请商标?法官:声音注册成商标已有先例

说起商标,你可能注意过一些商品包装一角标注的“R”和“TM”,他们有什么区别呢?

张剑法官首先给大家做了一个科普,R是注册商标,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在国际上使用比较普遍。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可以用R标注。而TM字样只是表明该标志为此类商品的“商标”,并不代表registered这个状态。不过,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在自己的商标两边分别标出TM和R的字样,以明确表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

——“Oh my god ”“买它,买它”。是李佳琦直播带货时,最经典的口头禅。之后,李佳琦将其注册商标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该商标申请注册的信息描述称:“本件声音商标以知名网络主播李佳琦人声,念出‘Oh my god!买它买它!’语速较快,奔放有力,极具情绪调动性,声音具有极强的个人风格和识别度。”

张剑法官表示,2013年8月,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经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范围。该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声音商标正式纳入注册商标范围已有6年。之前像腾讯公司就将qq消息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册成为声音商标。

此外,一个字也可以,但难度比较大,因为一个字显著性、可识别性较低,如果真的想申请一个字的商标,建议可以进行艺术化设计,增加一些图形,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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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注册商标?法官谈“不良影响”禁区

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商家会选择通过注册一些有特殊含义的商标来吸引公众眼球,但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张剑表示,“不良影响”条款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张剑举例称,渣渣辉”一词属于网络流行词,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代言的网页游戏广告,张家辉因其普通话不标准在广告的开场白中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成为笑点被网友们调侃,“渣渣辉”经广泛传播已经与张家辉建立了相互对应的关系。原告未经张家辉本人同意或许可而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既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又因含有“渣”字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此外,在商标“IIO” 案,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胶、固化剂等商品上。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IIO”构成,从视觉效果上看,与数字“110”高度相近,而“110”是在我国众所周知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将与报警电话“110” 高度相近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雄垵特曲”案,原告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弯曲的曲,特曲是一种酿酒工艺。诉争商标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我国雄安新区相近,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时,申请“革命小酒”商标,却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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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不良影响“雷区” 你知道几个?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张剑介绍通常须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本身含义。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为审查对象。如果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有害于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含义,则该标志具有不良影响。对含义的界定,应当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第二,不需有实际损害。“不良影响”条款系绝对禁止条款,不以商标已经实际产生不良影响为适用条件。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可能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则不能核准注册。

第三,不考虑主观恶意。不同于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认定,“不良影响”条款通常不考虑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具体主观状态。即使申请人不具有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主观恶意,但只要标志在客观上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四,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不良影响”条款着眼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适用于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比如侵害他人姓名权等特定合法权益。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另行规定的救济方式和具体程序,以避免对“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自2014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涉“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收案量达2128件,且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7至2019年审理涉“不良影响”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301件、525件、580件。

“截至8月底,2020年我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达到89.4%。这也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因触碰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

节目的最后,张剑法官提醒商标注册人,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或许短期有点所谓的“效果”,但绝对无助于品牌长久的发展。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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