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也“傍大牌”?花山法院:侵犯知识产权,不可取!

阅读:179 2023-03-24 10:11:09

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看到过“雷碧”饮料、“康帅傅”方便面“茶颜观色”奶茶等,让人真假难辨的商品?这种“撞脸”大牌的行为,不仅仅会混淆消费者的选择,还有可能会损害品牌形象。

近日,花山法院调解了一起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上海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打拼,其产品在消费市场中获得一定的知名度,2017年10月21日该公司经申请获得图形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马鞍山某食品店在其线下经营店铺内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主要表现在门店招牌、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图形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故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收到案卷材料后,调解员和被告核实了案件情况,后多次与被告视频通话,

看到了被告门店外观和产品包装的具体情况。被告表示,自己法律意识低,并不知道该行为已经侵权,只是为了图方便才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随即调解员对被告展开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侵权普法,并用类似案例耐心向被告阐释侵权的类型和后果。最终,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主动拆除了门店招牌,停止使用有相同图形商标的产品包装,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达成协议,原告收到赔偿款后随即撤诉。


花小法提醒商标虽然是我们司空见惯的东西,但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而商标专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侵犯商标权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而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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