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循环标志等公共商标有版权吗?

阅读:88 2024-03-20 14:58:00 作者:淘标网

概念错误太多了。

首先,标志不一定是商标。而且如果一个标志属于公众可以使用的,那必然不可能授予商标权。比如P字的停车场标志,这玩意谁都申请不下来。所以,“公共商标”这个词就是错的。因为通用标志违反“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这一本质要求。

而能多个主体使用的商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利人开放授权的,比如开放给协会成员的集体商标,例如莆田鞋;一种是用作证明目的的商标,比如西湖龙井这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回收循环标志,准确地说,不是商标。而是“专用标志”,是独立的法律概念。可不是你说专用就专用的,需要权利机关认可专用资格的。如果高攀一点,这东西跟国旗、国徽等性质是一样的。即由特定组织控制的,用于表明身份或功能、品质证明的。比如军警的简章、臂章,军舰的舰徽,城市市标;或者环境产品标志,ISO体系认证标志等等。回收循环标志,就是一种“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是可以有版权的。但其成为专用标志前,必然要解决对公共授权的问题。公共权利怎么可能掌握在私人手里?以城市标志为例,如果仔细阅读征集通知,就会发现市政府会用委托设计、购买或无偿征集的方式,获得设计稿的版权(财产权部分);设计人如果不放弃这部分权利,设计的再好也不可能成为城市标志的。市政府拿到版权之后,会选择无偿开放公众使用……这就走通了“公共”这个法律路径。

专用标志,其控制组织必然会以某种形式,如法律、行政规章、组织声明或公告等形式释放版权方面的限制。
如《国旗法》第九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当然,专用标志的使用是有标准的,自行阅览其控制组织的说明,用错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这种责任并不来自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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