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异议案件尘埃落定。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北京拍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的第48260737号“拍多多”商标提出了异议,该商标最初于第1842期《商标公告》中被初步审定。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审理,最终裁定“拍多多”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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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异议案件尘埃落定。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北京拍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的第48260737号“拍多多”商标提出了异议,该商标最初于第1842期《商标公告》中被初步审定。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审理,最终裁定“拍多多”商标准予注册。
第48260737号“拍多多”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5642号
异议人: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拍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拍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48260737号“拍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拍多多”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0538062号“拍多多”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78042号、第44748703号、第42287595号“拍多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第35类“户外广告”等、第45类“侦探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260737号“拍多多”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