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获赔2000万!历时八年,拉夫劳伦终胜诉

阅读:275 2025-04-10 09:00:19 来源:IP界、商标圈 作者:淘标网

近日,时尚界迎来一则重磅消息:拉夫劳伦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系列商标侵权案中胜诉,被告需支付累计2000万元的赔偿金。这一案件持续长达八年,历经600场官司,此次胜诉无疑是拉夫劳伦维权路上的重大突破。

拉夫劳伦(RalphLauren)于1967年在美国创立,品牌以其独特的美式风格和高品质的产品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崭露头角。上世纪90年代拉夫劳伦正式于上海开设第一家门店,凭借其经典的“POLO”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然而,由于早期市场监管不够完善以及品牌对中国市场的运营策略尚未成熟,为后来的商标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1年,拉夫劳伦开始在中国市场扩张,却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使用“POLOSport”“POLOGolf”等类似商标的产品,在商标使用上与拉夫劳伦高度相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并通过给予代理商授权,“PoloSport”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出600余家店铺,侵权范围之广、规模之大,严重冲击了拉夫劳伦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声誉。

2016年5月,拉夫劳伦公司正式针对广州某皮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起了一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一场漫长的商标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POLO”为英语中固有词汇,是一种常见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名称,不具有独创性,故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至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2018年9月,拉夫劳伦在一审中败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关于“Polo Sport”及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的注册,使拉夫劳伦陷入了极度被动的局面。

但拉夫劳伦并未放弃,2018-2021年,拉夫劳伦坚决主张自己作为“POLO”标志的合法商标注册人,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利。为了证明“POLO”商标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显著性,拉夫劳伦引用了多份具有权威性的法院民事判决,证明旗下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广泛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2021年5月26日,二审北京高院认为,广州爱驰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POLOSPORT”等商标,与拉夫劳伦公司注册的引证商标“POLObyRalphLauren”“POLORalphLauren”,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此,对该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拉夫劳伦公司继续上诉,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定被告使用“Polo”、“PoloSport”、“PoloGear”及“PoloPoloSport”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包括停用近似商标、停售相关商品,并支付总计2000万元赔偿金。

拉夫劳伦商标侵权案的胜诉,为整个服装行业敲响了警钟,成为了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和价值,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任何企图通过侵权、仿冒他人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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