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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道在售产品是他人注册商标产品
是不是遮挡住商标
再作宣传和售卖就不算侵权啦?
且看这样的“大聪明”
结果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
某不锈钢厂成立于2004年
于2011年2月注册了某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厨房器具等
某五金厂成立于2016年6月
主要产销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等
2023年9月,某不锈钢厂发现
某五金厂网店在售
刻意遮挡其商标的产品
页面显示尚有9656件库存
90天内成交数量达300+等信息
遂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购买了5套该店的不锈钢模具
并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
经当庭拆封封存包裹
发现5套模具的包装左上角
均印制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某五金厂抗辩称
其网页宣传截图中
任何一张图片均无原告的商标标志
不能证明案涉商标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
某五金厂被控侵权商品
库存数量大、侵权时间长
刻意遮挡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
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其未能提供库存商品的来源
可推定其为
具有较大库存数量的生产者
综合考虑被告生产及销售规模、
主观侵权故意等因素
判决某五金厂赔偿某不锈钢厂
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已成为销售者最常见、最普遍的抗辩事由。按照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物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刻意遮挡商标而售卖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实属“此地无银三百两”明知侵权而为之,如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诚信经营是销售者应当遵循的商业准则,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善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