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贿,金额超129万!3家商标代理机构被永久停业│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IP界

阅读:135 2025-05-24 08:55:53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淘标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三个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请托非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数据、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注册证、定向分配商标申请文件、修改商标注册申请号等事宜。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其处罚决定如下:永久停止受理三家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此外,据天眼查显示,根据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鲁1003刑初31号]认定:2013-2021年,某公司(其中一家被罚代理机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请托从事商标审查业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在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多次给予王某好处费129.704万元。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换取现金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洗钱罪。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王某某系对单位实施行贿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3.82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当事人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4K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2号楼5层515

法定代表人:张×

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请托非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数据、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注册证、定向分配商标申请文件、修改商标注册申请号等事宜。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5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1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却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3C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9号楼3层316

法定代表人:栗××

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等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2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X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A座三层3-2

法定代表人:孔××

经查,2013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办理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事宜,牟取不正当利益。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3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方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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