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标突出使用,判赔10万!

阅读:132 2025-06-28 08:47:26 作者:淘标网

罗某公司多年来专注于家纺领域,旗下的“罗某”商标在床品、窗帘等家用纺织品上享有较高声誉,该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了稳固的品牌认知度,成为了家纺行业的知名品牌。

某电器厂依法注册“美罗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热毯等。

罗某公司在全国多地的销售市场发现,电器厂生产的电热毯的外包装正面及侧面均印有“美罗某”字样,但其中“罗某”字样醒目突出,而“美”字迹较浅,位置隐蔽且经过艺术处理,未经仔细辨别难以发现。

电器厂辩称,罗某公司的权利商标并未在“电热毯”商品上进行注册,缺乏维权基础;同时,案涉商品上使用的是电器厂自己注册的“美罗某”商标,不会和科技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混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中突出使用了“罗某”二字,和原告注册商标的内容一致,虽然被告电器厂注册了“美罗某”商标,但案涉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明显属于不规范使用,突出了“罗某”二字,而“美”字未经仔细辨别难以发现,可以认定构成近似使用。

另外,电器厂在电热毯包装上突出使用“罗某”字样,弱化“美”字,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规范使用。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电热毯时,看到如此醒目的“罗某”标识,很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

最终,法院判决电器厂立即停止侵害罗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给那些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搭便车”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在商标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商标使用需以合法、规范为前提,企业应当秉持诚信、合规经营原则,避免走捷径,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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