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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号,我们发布了《高危装修:广东中山某装饰公司偷偷凿开了承重房梁……》,这个内容讲的是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装饰公司非法施工的问题,在一个高层住宅区的二楼,挖洞凿穿了住户的承重房梁的问题,直径大概20-30厘米,一个非法施工的公司,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顶风作案,瞒着住宅区物业,不顾整栋楼住户的死活,性质恶劣。
这家装饰公司热情举报了视频内容,理由是侵犯了商标/名誉权,好,我们今天就说道说道这类内容到底怎么才算侵犯商标/名誉权。先说结论,如实陈述装修公司的违法施工事实,并客观评价其恶劣影响,就是说的是真事,评价的也是真实客观的,就不涉及侵犯商标权和名誉权。
那什么叫商标侵权?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举个例子,有些做山寨饮用水的,做了个非常接近农夫山泉的饮用水,叫做农夫山贼,那因为跟农夫山泉过于近似,就可能要算成侵犯商标名誉权了。如果媒体只是提到装修公司名称这种公开信息,并不是把它作为商标用在商业活动上,不构成商标侵权。
那什么叫名誉侵权?它说的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它公司或者个人名誉。如果媒体内容说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虚构的、夸大的、故意捏造的,那就不构成诽谤。同时,媒体客观地去评价违法行为的恶劣影响,也不属于侮辱行为,那就不侵犯名誉权。
你看,重点是这样的,所有立足事实、有理有据的内容,不涉及侵犯商标/名誉权。再深一步说,它有3个具体标准——
第一,事实陈述:媒体只是陈述了装修公司的违法行为,这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装修公司可是连国家法律都违反了啊,如果这些行为确实存在而且有证据支持,那么就不存在虚构事实或歪曲真相的问题。
第二,合理评论:在陈述事实的基础上,说的是真事儿的基础上,媒体可能会对装修公司的行为进行评论,只要这种评论是基于事实且合理、公正的,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就是说媒体不是为了骂谁、诅咒谁的,而是公正评论的,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当然不侵权。
第三,公众知情权:装修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公众利益相关,公众有权了解这些信息。就是大家应当知道,知道得越多越好,比如公开一些违法诈骗的公司,都是这一类情况,媒体的披露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再多说一说别的,就是媒体不要去涉及那些没有被官方机构公开披露过的个人隐私信息,比方说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私密照片。
那什么情况下才真的算涉及侵权呢?这个包括——
虚假陈述:如果媒体内容编造了装修公司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实有严重的歪曲,在这种情况下让装修公司的名誉受损了,那才可能构成侵权。就是不要编造假的东西。
再有就是恶意诋毁:要是媒体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无凭无据地凭空侮辱、诽谤、攻击一个装修公司,纯粹就为了损害公司名誉,也可能构成侵权。
判断是不是算侵权的时候,就看这些东西。社会需要媒体,媒体在揭露社会问题、整顿社会乱象上能起到相当重大的作用,您看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