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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据此,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专利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相关事实如实报告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因此致使人民法院错误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判决,甚至导致判决被撤销的,一般可认定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一审原告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但未将这一据以主张权利的案件基本事实变化及时如实报告一审法院,致使一审法院错误地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一审判决,也导致本院需要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且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本院将另行依法处罚。
鉴于本案的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法认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仅限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故本院对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及一审被告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均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