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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是,2014年以来,大量申请主体因为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咨询”、“商标服务”等遭遇不测。
如果这些主体申请第45类4506之外的商标,会以违反我国《商标法》第19条4款的规定为由:
1.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2.已受理的直接驳回:

3.已注册的不予转让:

......
二、我国《商标法》第19条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1.“经营范围中有'知识产权服务'的有限公司,能否申请4506项之外的商标”?
2021年前后:不可以。

2.案例:
申请人福建省hy公司注册商标时营业经营范围有商标代理,从未开展过商标代理业务,也未进行商标代理备案登记,后申请人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把商标代理已经删除了,之前申请的商标会以违反《商标法》第19条4款被驳回吗?
会,以提交商标申请时企业经营范围为准,申请商标时经营范围有商标代理,无论是否备案,均驳回。
3.案例:
申请人L公司经营范围内包含: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版权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申请人不是商标代理备案机构,申请“万能的”第35类商标,被告知经营范围不能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
三、商标代理机构的定义:
根据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4.1:
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一般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事项不能作为排除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依据。
四、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4080号再审裁定:
本案中,梁某为个体⼯商户的经营者。营业执照显⽰,梁某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属于商标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是否实际从事相关商标代理服务以及是否备案并⾮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条件。
梁某主张其在2018年10⽉8⽇换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经没有“商标代理服务”相关项⽬,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障碍。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应以商标注册申请⽇为准,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注册⾮代理服务商标后对其营业范围的变更,并不能改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代理服务商标,进⽽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为性质,故梁某虽已在营业范围中取消了“商标代理服务”,但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申请时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事实。
直至2023年左右,该审查标准一直相对 保守 稳定。
五、越来越趋于合理
时间来到2024年,对于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括商标分类4506“知识产权服务”是否可以注册自用商标的提问,国知局的答复是:
“未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申请人,未明确指向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的,不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依法予以审查。”
经营范围含有知识产权服务”,可以申请第45类4506之外的商标了。


未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申请人,经营范围中明确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服务”“代办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注册证照代办服务”“专利商标的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指向接受他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等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的,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未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含有“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授权使用”“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依法转让及交易服务““法律服务所”等未明确指向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的,不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依法予以审查。
七、不备案+不代理=不适用19.4
不从事商标代理的主体,不会进行代理机构备案;
经营范围不包含代理、申报,不会指向商标代理;
既不备案,又不代理,即使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服务”等,那也可以正常申请4506之外的商标了。
总之,非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再也不用担心执照经营范围有“知识产权服务”了~
什么?代理机构也想申请4506之外的商标?
想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