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方对受托生产方商标授权合理审查,也可能构成侵权 淘标

阅读:98586 2026-01-30 14:49:06 来源:张月梅知识产权 作者:淘标 商标保护注册代理

这个案子挺老套,就是傍名牌被判商标侵权。该案被告嘉某公司成立20多年了,却踩了一个大坑,值得大家引以为戒。因为委托方的注册商标权可能被无效宣告,生产的商品也可能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在市场上已经存在他人知名品牌的情况下,受托生产方就算尽到了审查委托方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义务”,也难以避开法律规制。

被告嘉某公司主要抗辩理由:一、嘉某公司作为受托生产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嘉某公司作为受托生产方与委托方朱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工生产合同》,并取得了朱某公司提供的第32016111号“津威”商标授权书。该商标授权书显示,朱某公司已获得该商标注册人吴某的独占许可授权,授权嘉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津威”商标。嘉某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已对朱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文件进行合理审查,确认其合法性,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其次,根据《委托代工生产合同》的约定,嘉某公司仅负责按照朱某公司提供的包装设计和标识进行生产,产品的内外包装、商标使用均由朱某公司负责。嘉某公司并未参与产品的销售、推广及市场投放,对产品的最终流向和使用情况无控制权。因此,嘉某公司不应承担因产品在市场流通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

对于嘉某公司主张其系经合法授权使用第32016111号“津威”商标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32016111号“津威”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裁定,根据商标法上述规定之精神,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无效,嘉某公司对于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即使第32016111号“津威”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由于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吴某,吴某自2024年1月1日起才向朱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嘉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该日之前,自吴某至嘉某公司具有完整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再次,即使第32016111号“津威”商标仍处于商标的完整授权许可,如前所述,从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的商品名称及其用词的通常含义、商品标注、商品销售渠道、消费人群等因素综合考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被诉侵权商品并不属于第32016111号“津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商品,故即使该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即使嘉某公司具有完整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链条,其与朱某公司的行为亦属于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仍构成商标侵权。综上,一审法院对嘉宝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实这个案例(案号:(2025)京73民终722号)有好多地方值得讨论和学习。不过本文只想强调受托生产方的注意义务:不仅要查看委托方是否有商标注册证,还要关注市场上是否有关联商品上的他人知名品牌。

商标是商业标识,永远要考虑市场实际,教条地理解法律法规是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只要在市场上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好商标的事,就是需要懂法律、懂市场、懂人性的专业人。

淘标 商标保护注册代理
张月梅知识产权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