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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1年11月21日,证监会公布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风险因素提示里,品牌风险被列为榜首。重大提示项目也特别提到,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即商标及商号风险。招股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并且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CNTV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厉健告诉记者:这是一场预料之中、迟早会发生的诉讼。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球星乔丹打赢官司概率较小。
目前,我国对名人(含外国人中文译名)的姓名权保护、与商标权保护冲突解决缺乏具体规定。但在情理上,乔丹体育确有“傍名人”、误导消费者、不诚信之嫌,就此而言,乔丹体育显然是输了,因此,本案不排除双方和解的可能。鉴于姓名权和商标权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范畴,球星乔丹以侵犯姓名权起诉,乔丹体育作为商标注册人不可能放弃当前商标。
如果一个公司过会,离上市还有多远,之间还会经历哪些相关审批?厉健解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乔丹体育过会之后尚有会后事项环节、核准发行环节,推介、询价、提交上市申请、挂牌上市等。
乔丹体育虽已过会,但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经营销售、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显然有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十四条之规定,乔丹体育应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厉健表示,这次诉讼的影响不容忽视,可能延缓甚至中断乔丹体育上市进程。
乔丹体育若上市进程顺利,在这种舆论的压力下,乔丹体育的股票发行情况又将如何?厉健表示,由于潜在法律风险不能排除,例如企业名称纠正、消费者起诉等,即便乔丹体育顺利挂牌上市,今后公司盈收风险仍然较大,可能导致发行价低于预期。[查看记者调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