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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式茶饮行业快速扩张背景下,围绕商标显著性与品牌商誉的竞争纠纷日益受到关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在实际经营中组合使用“茶姬荟舞”“CHAWUU”及图形标识,并销售“伯牙绝弦”同名产品时,商标法应如何评价其混淆可能性及侵权责任边界。被告虽持有多件注册商标,但“茶姬荟舞”标识整体已被决定不予注册,且其实际使用中存在组合、改变标识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不构成合法抗辩。本案明确了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组合、变形使用以攀附他人商誉,也展示了在侵权获利难以精确量化时,法院通过裁量性赔偿实现对商标权有效保护的裁判思路。

基本案情
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姬公司)系“茶姬”“霸王茶姬”“CHAGEE”“伯牙绝弦”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餐厅及第29、30类商品上。经过多年经营推广,其“霸王茶姬”品牌门店已覆盖全国并拓展至海外,单品“伯牙绝弦”累计销量超过12.5亿杯,并多次获得行业荣誉,在茶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石某某系广西茶姬荟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同时系来宾市兴宾区茶姬荟舞餐饮店(以下简称荟舞餐饮店)的经营者。2025年,茶姬公司发现三被告在距离其“霸王茶姬”加盟店不足100米处开设“茶姬荟舞”奶茶店,在店招、产品包装、微信公众号、抖音及小程序等平台使用“茶姬荟舞”“CHAWUU”及图形标识组合,并销售“伯牙绝弦”同名产品,还在抖音宣传中使用“伯牙绝弦升级版”等用语,并以对比方式贬损原告产品。茶姬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茶姬荟舞”标识包含原告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茶姬”,与“霸王茶姬”构成近似;“CHAWUU”与“CHAGEE”整体结构相似;被告销售“伯牙绝弦”同名奶茶亦构成侵权。被告虽持有多件注册商标,但实际使用中存在组合、改变标识的情形,且“茶姬荟舞”标识整体已被决定不予注册,其持有其他商标不构成合法抗辩事由。石某某系三被告的实际控制人,三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被告将“茶姬”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对其商业诋毁主张未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情节、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裁判要旨
1.关于商标侵权认定
未经许可,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中,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在奶茶店经营及宣传中使用的“茶姬”“茶姬荟舞”“伯牙绝弦”等标识,与原告“霸王茶姬”等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故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关于不正当竞争认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店铺开设在原告店铺附近,且装潢、员工服饰等与原告高度相似,整体视觉和经营模式足以误导消费者,该攀附商誉、混淆来源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以及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本案中,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裁判警示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传递了司法对“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模仿行为的否定态度,强调经营者应树立自主品牌意识,通过合法、诚信经营积累商誉,任何试图通过抄袭、模仿知名品牌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