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法院审结一起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阅读:485622 2026-09-03 09:30:36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淘标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包溪文 通讯员胡敏怡)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家投资公司在明知某食品公司在先使用“某鹅王”标识的情况下抢注商标,且注册后仅过24日即提起诉讼,期间未实际使用,主观恶意明显。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依法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

  抢注商标后火速起诉

  某投资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申请注册第76353690号“某鹅王”商标,同年7月14日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2024年8月,该投资公司发现某食品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使用“某鹅王”标识,认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450元。

  被告某食品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且原告系恶意抢注商标。被告表示,其主营餐饮及食品销售,早于原告使用“某鹅王”,并投入大量成本开展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同时,因原告有注册商标的经验,被告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曾咨询过原告并邀请其参与品牌活动、咨询商标注册事宜。原告明知被告在先使用,仍于2024年1月12日抢先注册第35类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被告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害了被告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注册后未实际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申请注册“某鹅王”第35类商标,该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且在核准注册后一个月内即提起诉讼。

  原告经营范围为投资活动,不涉及餐饮业务,其名下注册商标达96个。被告某食品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成立,2024年1月3日开业后即开始使用“某鹅王”标识,用于烧鹅产品生产销售、门店装修、包装制作及线上宣传,并于2024年1月13日申请注册同类商标。

  此外,双方管理人员此前存在接触,原告的工作人员曾受邀参加被告的烧鹅品鉴活动。

  恶意抢注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在某投资公司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某鹅王”标识并进行宣传推广。某投资公司明知该情况,仍抢先一日申请注册,注册后亦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原告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求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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