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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商标审查持续收紧,大量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不少企业收到驳回通知书后陷入两难:启动驳回复审是否存在翻盘机会?哪些情形值得投入复审,哪些情况建议及时止损?淘标网知识产权专家结合近年国知局、法院真实典型案例,给出企业商标确权参考思路。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
简单解读:该条款属于商标绝对条款。和近似驳回不同,近似驳回是存在在先权利冲突;而第十一条第一款是标志本身先天识别力不足,公众容易把标识当成产品描述词、通用名称,无法区分商品来源。这类驳回,复审整体通过率偏低,但并非完全没有机会。
伴随着商标存量资源枯竭,简单词汇、行业描述性文字基本被大量注册。商标局在审查阶段,对描述性词汇、广告语、产品功效词、行业通用组合词的显著性审查持续从严。 很多企业申请的商标,文字本身带有行业属性,即便增加少量修饰词,依然会被认定属于直接描述商品特点,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驳回。 市场上不少代理机构为了收取复审费用,不分案件情况,一律建议客户提交复审。实际上,绝对条款类案件存在明显边界,盲目复审只会白白消耗时间、资金。
某科技企业申请第 9 类 “WI-CARE PURE” 商标,商标局认为该标识属于描述性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代理团队重点从两点论证:第一,商标是独创性英文组合,并非行业通用术语;第二,提交国内多年销售、宣传推广证据,证明该标识在行业内,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为品牌来源,不是产品功能描述词。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裁定,认定商标整体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准予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商标文字并非行业固有词汇,本身具备独创性,同时具备真实使用、宣传证据,这类案件复审成功率更高。
卫龙公司申请 “魔芋爽” 商标,指定使用在魔芋粉商品上,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企业提起诉讼,主张商标经过市场使用具备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魔芋” 是商品主要原料,“爽” 描述食用口感,商标整体直接描述商品原料与食用特点,即便有一定市场热度,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形成区分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维持驳回决定央视网新闻...。 案件启示:商标文字核心就是商品原料、功能、质量描述词,属于纯粹描述性标识,即便有一定销量,复审、诉讼翻盘概率极低,不建议强行复审。
快步公司申请 “我要学习去” 商标,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商标局认定属于宣传广告语,公众只会当成广告口号,不具备商标识别来源功能,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驳回。申请人提起复审,提交多年经营证据。 商评委及法院终审认定,该标识属于普通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识别为品牌,证据不足以证明获得显著性,维持驳回决定人民网-知...。
淘标网知识产权专家表示,收到第十一条第一款缺乏显著性驳回通知,核心判断逻辑分为两大类:
重点提示:第十一条第一款绝对条款案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是复审翻盘的核心突破口,证据为王。如果没有扎实、足量使用证据,复审大概率维持驳回。
商标因《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不是全部案件都要放弃,也不是全部案件都适合复审。绝对条款案件审查标准严苛,成败取决于商标本身独创性以及使用证据完整度。企业切勿盲目听信代理机构鼓动,仓促提交复审,应当提前做专业评估,理性选择复审或者更换商标方案。对于追求快速落地品牌的企业,直接购买已经稳定有效的注册商标,也是高效规避显著性审查风险的品牌布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