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1起假冒“茅台”、“习酒”等注册商标案!

阅读:2383 2020-06-25 08:30:55

     2020年6月18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假冒“茅台”、“习酒”等注册商标罪案,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柴某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西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伦伙同他人在安顺市西秀区某一民房,将其购买的散装酒作为基酒,装入其通过网络购买的知名白酒酒瓶内,并使用网络购买的酒盒及商标等外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在装件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搜出500毫升装“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20瓶、375毫升装“飞天茅台375”7瓶、500毫升装“飞天茅台猪年纪念酒”12瓶、100毫升装“江小白”486瓶、100毫升装“郎酒”120瓶。价值合计人民币13.3967万元。

    西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商品价值人民币13.396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被告人柴某伦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飞天茅台等四家生产厂家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承担销毁本案涉案假酒等物品的费用及公告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元。鉴于被告人柴某伦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西秀区人民法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表明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秩序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态度和决心,显示了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威慑力,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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