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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 , 违反本法第四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第十 二条、 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 ,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 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 册商标无效。
2 释 义
上述规定是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处理。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注册部门 取得注册 , 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 、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 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在商标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可参照适用本条标准。
3 适用要件
3.1 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此种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 , 采取向商标注册部门虚构或者 隐瞒事实真相 、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商标注册 。 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伪造申请书件章戳或签字的行为;
(2) 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 , 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 营业执照 等身份证明文件 , 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 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3.2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3.2.1 含 义
此种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 、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损害了公共利益 。 对于只损害特 定民事权益的情形 , 应适用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及其他相应规定。
3.2.2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
下列情形属于本条所指的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 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 , 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 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 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 , 且与他人字号 、企业名称 、社会组织及 其他机构名称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 、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 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2.3 考虑因素
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 应当对系争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或 已经实际投人商业使用 。 对于使用意图的判定可以依据本编第二章 4 . 考虑因素" 进行。
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 不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 注册的商标 , 也包括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 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申请注册的商标。
3.2.4 适用的限制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系争商标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 , 不再 适用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恶意明显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