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遇引证商标“拦路虎”!逐一答辩助被异议商标答辩胜诉

阅读:83 2024-03-23 09:03:27 作者:淘标网

广东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答辩人)于2022年5月26日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荔之花旦”商标(被异议商标),并于2022年9月27日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异议人)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程序,严重妨碍了答辩人商标的正常注册程序,因此答辩人委托我司在该程序中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深度分析研究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理由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总结出以下几点异议理由,首先异议人在理由书中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花旦”(下简称引证商标1)、“花旦HUADAN及图”(下简称引证商标2)、“花旦HUADAN及图”(下简称引证商标3)构成近似,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其次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再者,异议人主张答辩人损害了其在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异议理由,我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既往经验,从以下三个方向对异议人的观点进行针对性反驳:

我司查询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状态时发现,引证商标2已被注销,其权利已经实质消亡,已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障碍。随后我司通过对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构成要素、呼叫方式及含义等特点,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组合意义上存在巨大差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范畴,因此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
被异议商标为臆造词汇,本身无特定固有含义,也即无法赋予商品或服务普遍认知的含义,不可能传递具有欺骗性的信息,因此并不会直接指向商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未在异议理由中对其所称的在先使用商标进行任何阐述,异议人也并未提供“花旦”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侵害其合法利益,答辩人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故异议人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荔之花旦”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荔之花旦”商标准予注册。


案件启示
商标注册及维护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市场中的商标资源是有限的,难免会出现商标构成文字部分相同的情况,企业为了独占商标资源,会对刚通过初审的商标提起异议程序,而被异议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答辩人将面临商标废弃的巨大压力,意味着将重新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打造新的品牌,不仅会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时间成本的极大损耗,同时也会给答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恶劣的声誉影响。因此异议答辩是商标异议程序中重要的环节,积极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进行针对性答辩,才能更好的保护答辩人的品牌及声誉。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