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标志”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阅读:47 2024-05-06 16:48:31 作者:淘标网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标志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是一个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的标志,可以帮助公司建立品牌并吸引消费者。那么描述性标志的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吗?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该条款的文意上理解,此类商标通常称为“描述性标志”。描述性标志是否缺乏显著性,要从整体上来判断,也就是该标志整体上均属于对商品主要特点的描述;相反,如果该标志除含有描述性的部分外仍有其他显著性部分,则仍有被核准注册的可能。

从法条中不难理解,该条款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得“仅直接”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进行表示,从而导致了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性丧失,进而导致相关公众无法将其识别为商标,该标志因此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所谓的“仅”也并非该标志附加了其他要素就可以取得显著性,仍然要看附加部分是否会对整体上的主要识别作用起到实质性的影响。而对于“直接”二字也不可做简单理解,应包含“暗示性”的表达,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如果并没有对商品特点做直接描述,而是通过暗示的方式进行表达,使得相关公众想当然地认为该商品具有某种特性或功能,那么这种标志同样应当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描述性使用虽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但使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通常受到限制。一般来说,描述性使用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不能误导消费者,也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描述性使用的道德和市场公正性主要体现在对信息透明度和真实性的追求上。描述性使用可以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定。然而,不当的描述性使用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导。

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说,描述性词汇是有限的,如果将有限的词汇注册为商标,一旦成为垄断资源,就在无形中增加了竞争者的成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描述性文字做文字替换,选取不常用的原材料别称或选择发音相同字形相近的文字进行替换,或在描述原材料的词汇中各取一字进行组合臆造,但这种情形的申请仍有被驳回的可能,如“金银花+黄芩”,取“银黄”二字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制的范围。

那么,落入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制的标志就一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吗?答案并非绝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就上述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该标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作用,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描述性词汇在作为商标注册前,通常具备形容某种事物的含义,即第一含义,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会认为它是商标,但当商标权利人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使得带有描述性词汇的标识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起稳定、唯一的联系时,该商标即取得了事实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获得了不同于其第一含义的第二含义,将会受《商标法》保护。但商标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词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在商品上进行描述性使用,因为该标识的第一含义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范畴,任何人不能垄断。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