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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以无线通信技术展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第*号“AIRPODS”、 第*号“AIRPODS PRO”、第*号“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等商标注册人为某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耳塞机、耳机等,各商标均在合法保护期内。
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分别系“昇某公司”和“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9月,两人经密谋后以各占50%股份的使用方式,借助两公司场所、人员及生产设施,合作组装假冒某果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对外销售牟利。
组装生产的蓝牙耳机成品没有商标标识,但与某果手机配对时会出现“Airpods”或“Airpods Pro”的电子弹窗。
侦查机关在昇某公司住所地抓获罗某洲、李某、王某汝、向某等人,并查获疑似假冒二代某果蓝牙耳机1900个,疑似假冒三代某果蓝牙耳机6700个(均无商标标识,但连接某果手机后会显示“Airpods”或“Airpods Pro”标识的弹窗)等物品。
在聆某公司生产场地抓获马某华、梁某意、吕某芳、明某等人,并查获1546个包装完整的疑似假冒某果三代蓝牙耳机(有某果商标,连接后弹窗显示“Airpods Pro”)、319个未包装的疑似假冒某果三代蓝牙耳机(外包装有某果商标,连接后弹窗显示“Airpods Pro”)、5600个未包装的疑似假冒某果三代蓝牙耳机(无某果商标,连接后弹窗显示“Airpods Pro”)、100个某果牌蓝牙耳机包装盒、2163个未包装的疑似假冒某果二代蓝牙耳机(包装有某果商标,连接某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100个完整包装的疑似假冒某果二代蓝牙耳机(充电仓上有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商标,包装盒上有标识,耳机连接后弹窗显示“Airpods”)及测试机、测试仪、电烙铁、原材料,电脑主机、单据、销售价格清单等物品。
案涉假冒某果蓝牙耳机及包装无论是否印有某果注册商标,经蓝牙连接某果手机后均弹窗显示“Airpods”或“Airpods Pro”标识。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华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三)被告人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王某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吕某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八)被告人梁某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是否在商业活动中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