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在商标注册中,“地名”一直是个敏感话题。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近日,“盐津铺子”商标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定其注册合法!究竟为何“盐津铺子”能突破地名限制,成功注册?
盐津铺子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地名被垄断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法律也设置了例外情形: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可以获准注册。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盐津铺子”构成,“盐津”虽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诉争商标系“盐津”与“铺子”整体进行使用,结合原告提交的中国国家标准GBT10782-2006《蜜饯通则》、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蜜饯》、“盐津”工艺产品淘宝、京东搜索结果及媒体报道等证据可知,“盐津”文字本身使用在食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会将其认知为一种产品加工方法或味道;【“盐津”已脱离地名属性】
此外,虽然“铺子”一词亦为常用词汇,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通过其长期大量使用和持续广泛宣传,“盐津铺子”文字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水果制茶味软饮料”等商品上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盐津铺子”具有第二含义】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企业应当重视商标战略规划,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合法空间。通过专业设计和长期培育,即使是包含地名元素的商标,也有可能像"盐津铺子"一样获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