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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并非易事,除了需要具备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词汇是商标注册的“雷区”,一旦出现在商标申请中,极有可能被商标局驳回。
注意:这些词是不能注册商标的,商标名出现这些词,申请就被驳回。
01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带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例如:“中国”、“中华”、“人民大会堂”等。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例如:“美国”、“联合国”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会”等。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例如:“QS认证”、“3C认证”等。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地理名称: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北京”、“上海”、“纽约”等。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直接表明产品特性的词语;比如纯净不能用于矿泉水,纯肉不能用于烤肠,快速,不能用于物流,保暖不能用于服装。全天然有机零添加这些词语更是不能用。
02
缺乏显著性的词汇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例如:在“苹果”商品上申请“苹果”商标。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例如:在服装商品上申请“保暖”、“纯棉”商标。
比如我们常吃的薯片,不管是乐视科比克它都是薯片,出行座的网约车,不管是滴滴滴答,那么都是网约车。这种大家约定俗成的名字不能去注册商标。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等。
03
有害道德风尚或不良影响的词语
低俗、色情、暴力、恐怖、歧视性词汇或图形:如明显侮辱性词汇、涉及毒品名称、宣扬封建迷信等。
重大灾难、疫情等敏感事件相关的不当词汇:如利用灾难名称进行商业注册。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例如:包含对特定民族、种族进行侮辱、歧视的词汇。
具有政治敏感性的不当词汇。
04
各行业常见的“雷区”词汇
除了上述通用规则外,不同行业还有一些特定的“雷区”词汇:
医疗行业:“医生”、“医院”、“诊所”、“治疗”、“治愈”、“药”、“医疗”、“医药”、“医治”等,药品行业禁用“杞”“参”字样,“根治”“药到病除”“无效退款”等疗效绝对化表述,虚假宣传词汇易导致消费者误判。
餐饮行业:禁用“面”字,像 “美味”“鲜香”“麻辣”“香甜” 等直接描述食物味道的词汇;“快餐”“火锅”“烧烤” 等餐饮类型的通用名称;“营养”“健康” 等描述食品特性的词汇。
食品行业: 调味品禁用“椒”字,大米行业禁用“香”字,白酒行业禁用“茅”“酱”“百年”字样,茶叶行业禁用“茶”字(尤其在非茶叶商品上)。
服装行业:“时尚”“潮流”“休闲”“运动” 等描述服装风格的常用词;“纯棉”“丝绸”“羊毛” 等直接表明服装材质的词汇;“舒适”“保暖”“透气” 等形容服装功能的词汇。
化妆品行业:禁用“换肤”“去除皱纹立竿见影”等夸大效果词汇,医疗术语滥用亦属违规。
金融行业: “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理财”、“贷款”等,这些词汇涉及到金融监管,需要相应的资质才能使用。
教育行业: “大学”、“学院”、“学校”、“教育”、“培训”等,这些词汇需要相应的办学资质才能使用。禁用“保证通过考试”“就业率100%”等虚假承诺。
互联网行业: “互联网”、“网”、“网络”、“在线”等,这些词汇过于宽泛,缺乏显著性。
05
商标被驳回后要不要复审?
在决定是否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前,一定要先详细分析驳回通知,看具体驳回原因,驳回理由和条款,评估复审成功,找到能够复审成功的合理理由依据。
针对驳回理由,准备充分的复审理由和证据。例如:
○如果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可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证明其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如果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被驳回,可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商标存在差异,不会造成混淆。
1. 复审流程与时间节点
申请提交:收到驳回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书、理由书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形式审查:商评委审核材料完整性,需补正的30日内完成。
缴费与实质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15日内缴费,商评委最长9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诉讼救济:对复审决定不服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复审材料准备要点
证据材料:
商标创意来源:设计草图、创意说明等,证明商标独创性。
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明商标已实际使用并获得显著性。
法律依据: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结合行业禁用词清单,论证商标合法性。
3. 复审成功关键因素
显著性证明:通过长期使用或独特设计,使通用词汇获得第二含义(如“苹果”用于电子产品)。
混淆风险排除:提供市场调研数据,证明商标与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