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巾使用格纹图案,却因侵权被判赔40万

阅读:193 2025-08-25 09:20:39 来源:商标圈 作者:淘标网
 

在时尚领域,众多奢侈品牌也将格纹作为标志性元素,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当属博柏利。其标志性的驼色交织黑、白、红的格纹,从上世纪70年代在英国注册为商标,到2000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再到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早已成为品牌的核心标识。

格纹图案如此深入人心,其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备受关注。在现实中,因格纹图案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博柏利公司与绫某公司的“真假格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备受瞩目。

博柏利公司作为奢侈品行业的佼佼者,旗下的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第G987322号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配饰商品上,在围巾、风衣等产品上广泛应用。尤其是第G732879号商标,在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时尚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

然而,2019年,博柏利公司发现绫某公司在多个网购平台上销售多款围巾,如“经典英伦格子围巾”“欧美风”“彩色格子”等,这些围巾使用了与博柏利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博柏利公司认为,自家格纹商标经过特殊设计,具有固有显著性,经过长期、广泛、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已与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唯一识别关系。绫某公司将与其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平铺使用于围巾上,属于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绫某公司则辩称,首先,自家围巾上使用了公司品牌文字商标,与博柏利公司围巾上使用的“Burberry ”文字商标不同,两者区分商品来源的差异是各自的文字商标,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仅系装饰性使用,与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其次,被控侵权围巾系向第三方采购所得,绫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并非被控侵权围巾的生产商,且绫某公司销售不知道构成了侵权的商品且能够说明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处,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由于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加之权利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相关公众看到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时,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博柏利公司有特定的联系。

最终,法院判定绫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围巾的行为侵犯了博柏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格纹图案虽经典,却隐藏着诸多侵权风险。从历史悠久的文化象征,到时尚界的标志性元素,格纹图案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正因如此,其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时刻警惕格纹图案侵权雷区,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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