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商标撤三案的初审、复审、一审、二审和再审,说明商标的事真难 淘标

阅读:96586 2026-01-04 17:48:33 来源:张月梅 作者:淘标

我是张月梅,从事了20多年商标工作,其中13年是商标审查员,写了400多篇商标普法文章。有时我觉得,商标的那点事已经全部写过了,但看到第23833636号“KIEILO”商标撤销案商标的再审判决,我知道商标的事永远有东西可写,因为分歧就在那里,认知从来没有统一。在这件案中,不同的审理程序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国知局初次审理的决定,驳回魏某某的撤销申请,第23833636号第11类“KIEILO”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国知局复审的结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商标注册人卡某某公司用以主张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中, 仅体现了浴盆、浴缸、洗手盒等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水 管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无关,卡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 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使商标注册人积极行使商标权、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认定商标是否构成合法有效使用,需综合审查使用者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客观上相关行为能否使相关公众建立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联。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1类1109群组(卫生设备),虽“浴缸”非该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浴缸作为沐浴设备,其功能、用途与“卫生器械和设备”基本一致,构成上下位概念,且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认可,故诉争商标在浴缸商品上的使用可认定为对“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的使用。

再审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卡某某公司)提交的经可信时间戳确认的1688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后台交易记录,经法院现场勘验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该记录显示指定期间内带有诉争商标“KIEILO”的浴缸商品存在成功交易,商品图片明确标注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其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对于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商品,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或来源不明,或仅显示可加装龙头的洗手台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实际销售商品加装了带有诉争商标的龙头,原审证据亦存在未体现诉争商标、未指向指定期间等缺陷,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该商品上的合法有效使用,故其在“水管龙头”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该案经过了完整的五个审理程序。行政初审是全部维持,行政复审和法院一审二审是全部撤销,再审是部分撤销部分维持。出现这样的分歧主要是不同程序中证据本身的不同,对证据的认定不同,以及对商品归类的认定不同。

我们要学习的必须是最高院的判决。有两个重点:一是商品的上下位概念的问题。当商标真实使用的商品不是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是指定商品中的下位概念商品,比如浴缸作为沐浴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是下位概念,视为对指定商品的使用。

二是真实使用意图问题。商标法立法目的是鼓励商标使用,只要一件商标是真实的使用了,就算证据有点瑕疵,就算商品不是规范的,就算商 标使用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使用商标为“科伊诺KIEILO”,只要审理者内心确信该商标注册人是有着真实使用意图的,该商标是真实使用的,还是要维持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问题就是这样复杂。想要做好,不仅是熟知法规,还要学会思考。淘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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