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商标申请图样:

指定使用商品:
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投影机等
案件审查审理情况:2020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提出驳回复审,商标局经复审认为,该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案例点评:“4K”“8K”在影像文件、视频播放器等商品上指向视频超高清分辨率。包含“4K”“8K”文字的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标志所含构成要素对商品特点作出的表示(描述)超过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