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对“抖音”搭便车说“No”

阅读:773 2020-07-17 09:48:53

本报记者许洁

“确认过眼神,我遇上对的人”、“正式加入组织,全国抖友走起”、“一入抖音深似海,全国抖友贺电来”……日前,因为在干脆面包装上使用了上述宣传语,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被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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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亿达食品”)不正当地借用了“抖音”商标的知名度,将侵权产品与“抖音短视频”及原告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联系起来,导致了公众混淆和误认,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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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品牌影响力的建立及传播速度,突破了过去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注册和使用三年的惯例。

按照中国《商标法》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被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一般情况下,这类商标在公众中都会享有较高的声誉,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跨类保护。此外,驰名商标的所有人,针对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无效时,也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具体到本案,原告字节跳动获准注册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抖音”商标,都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也就不再限于这两类领域。因此,被告亿达食品在“爱抖音”干脆面外包装上使用与“抖音”密切相关的元素,同时构成了侵害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被法院责令停止和赔偿,并须登报消除影响。

在判决书中,对于打破使用年限认定驰名商标的理由,法院也进行了详细阐述。

首先,涉案“抖音”商标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抖音”自推向市场后,迅速积累了众多用户,吸引了国内外知名媒体的广泛关注,侵权发生时的2018年6月,其日活跃用户已突破1.5亿,月活跃用户超过3亿,已累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截至宣判,其日活跃用户超过4亿,知名度得到进一步巩固。

其次,“抖音”商标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抖音”为臆造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告亿达食品使用“爱抖音”标识,属于复制模仿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易误导公众,可能致原告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法院认为,“抖音”本质上提供的是网络社交服务。原告提供的软件是用户获得网络社交服务的途径,软件产品本身和网络社交服务两者不可分割,共同推动了“抖音”在短期内快速获得市场知名度和公众认同。因此,在计算机软件和社交网络服务上,法院都认定“抖音”构成驰名商标。

对此,字节跳动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抖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抖音’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对抗在具有关联性的不同类别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情况。针对第三方以‘抖音’为名称注册公司、以‘抖音’或相似标识注册域名,都可以提升维权成功率,有利于我们对抗恶意抢注或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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