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发布于:2019-10-28 15:04:46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查看全文>
商标评审规则
发布于:2019-10-28 15:03:13
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查看全文>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发布于:2019-10-28 15:01:44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查看全文>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发布于:2019-10-28 14:51:40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除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外,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无需再就同一件商标申请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为另一件商标申请。   查看全文>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发布于:2019-10-28 14:50:28
以隶书、草书、篆书或繁体汉字为商标的,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立分卡,进行检索。商标文字艺术化或图形化,但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查看全文>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发布于:2019-10-28 14:47:07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查看全文>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9-10-28 14:45:48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查看全文>
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
发布于:2019-10-28 14:42:1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查看全文>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布于:2019-10-28 14:41:0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查看全文>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发布于:2019-10-28 14:39:44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查看全文>
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发布于:2019-10-28 14:38:17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及各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应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查看全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发布于:2019-10-28 14:35:40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查看全文>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共两部分)
发布于:2019-10-28 14:34:33
第三款所指期限届满时,应纳分类费尚未缴纳的,国际局规定相同的期限缴纳该款项;除就此通知国家主管机关外,亦通知申请人。仍未按期缴纳该款项的,则视为放弃国际注册申请,并退回已缴纳的注册费和规费。   查看全文>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2)(共两部分)
发布于:2019-10-28 14:23:22
国家主管机关的错误影响国际注册簿注册或登记、其通知或公告,并且国际局认为可能损害因国际注册而产生的权利的,应由国际局更正,条件是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的更正申请于国际注册公告或在国际注册簿的更正登记后6个月内送达国际局。   查看全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共两部分)
发布于:2019-10-28 14:19:27
在本协定中,《巴黎公约》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1967)指1967年7月14日该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伯尔尼公约》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指1971年3月24日该公约的巴黎文本。《罗马公约》指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IPIC条约》)指1983年5月26日在华盛顿通过的该条约。《WTO协定》指《建立世界组织协定》。   查看全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共两部分)
发布于:2019-10-28 14:17:12
如在本协定生效日期公布之前政府己授权使用,对于无权利持有人授权的此类使用,则各成员不需适用第31条的规定或第27条第1款关于专利权享有不应因技术领域的不同而有所歧视的要求。    查看全文>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2)(共两部分)
发布于:2019-10-28 14:15:02
一项对基础申请提出的异议于五年期限届满后,导致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分别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条件是有关上诉、诉讼或异议于该期限届满前开始。这同样适用于在五年期满后被撤回的基础申请或被撤销的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条件是撤回或放弃时,所述申请或注册正处于第(i)、(ii)或(iii)点提及的程序中,并且该程序开始于所述期限届满前。   查看全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共两部分)
发布于:2019-10-28 14:12:58
本联盟任何国家无须适用上述(b)项规定,而损害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善意取得的权利的所有人。在上述(a)项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性上不会使公众理解为有关组织与这种徽章、旗帜、徽记、缩写和名称有联系时,或者如果这种使用或注册性质上大概不会使公众误解为使用人与该组织有联系时,本联盟国家无须适用该项规定。   查看全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共两部分)
发布于:2019-10-28 14:11:12
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在总干事收到大会通过修正案时四分之三的大会成员国依照各该国宪法程序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后发生效力。各该条的修正案在经接受后,对修正案生效时大会成员国以及以后成为大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但有关增加本联盟国家的财政义务的修正案,仅对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查看全文>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发布于:2019-10-28 14:09:26
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   (i) 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的措施的发展;   (ii) 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   (iii) 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iv) 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   (v) 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   (vi) 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   (vii) 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以及有关注册的公开资料;   (viii) 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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