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ARR” vs “ARROW”: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分析与实务考量

阅读:188 2025-05-21 09:03:48 作者:淘标网

谈知论道
一、箭牌“ARROW”商标的基础情况与侵权争议背景
箭牌“ARROW”商标具有显著的法律属性。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专用权期限覆盖了较长的时间段,为企业的品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核定使用范围主要集中在第11类卫浴产品,涵盖了诸如水龙头、马桶、浴室柜等多种常见的家居卫浴用品。

当前围绕“DOARR”与“ARROW”的争议核心焦点在于,“DOARR”商标在字母构成、字形以及读音上与“ARROW”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这引发了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的疑问。

从市场知名度与品牌价值来看,“ARROW”商标经过长期的市场耕耘和推广,在卫浴行业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选购卫浴产品时,“ARROW”往往是优先考虑的品牌之一。其品牌价值不仅体现在产品的质量和设计上,还体现在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认可。多年来,箭牌凭借“ARROW”商标的影响力,在市场上占据了较大的份额,成为了行业内的领军品牌。这种高知名度和强大的品牌价值,也使得“ARROW”商标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与法律依据
1.商标相同与近似侵权的判定要素
构成要素相似性:依据《GB_T 45563.3 - 2025》,需考量商标的字母、图形、数字等构成要素的相似程度。若在整体结构、主要部分等方面高度相似,则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商品关联性:判定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若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重合度高,增加了侵权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会因商标相似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是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等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文字商标近似的具体判断方法

三、“DOARR”与“ARROW”的多维度对比分析
1.文字构成要素的相似性评估

2.商品关联性与使用场景重叠度
从商品类别来看,“ARROW”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1类卫浴产品,涵盖水龙头、马桶、浴室柜等。若“DOARR”商标同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浴产品,那么二者在商品类别上高度相同。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1类主要涉及卫生设备等,两商标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重合度。

在销售渠道方面,“ARROW”有线上店铺和线下卫浴商行等销售途径,“DOARR”若也通过这些常见的卫浴产品销售渠道进行推广和销售,会进一步增加消费者接触到两个商标的机会,使得使用场景重叠度提高,也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3.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综合评估
结合市场调查逻辑,假设进行问卷调查,若大部分相关公众在看到“DOARR”时,容易联想到“ARROW”,甚至误认“DOARR”产品为“ARROW”旗下产品,那么就存在较高的误认可能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ARROW”作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消费者在选购卫浴产品时,往往会优先关注知名品牌。当“DOARR”与“ARROW”在文字构成和商品使用上存在一定相似性时,消费者基于对“ARROW”的认知和信任,更容易产生混淆,认为“DOARR”产品与“ARROW”存在关联,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这种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类似侵权案例的裁判逻辑与启示
1.“ARROW”商标近似侵权的典型案例
东方城东一业卫浴商行案:该商行销售标有“ARPPIOVV”和“ARGWW”字样的座便器,经举报,产品标识与“ARROW”近似,易使消费者混淆。行政机关东方市综合执法局认定其构成商标性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判定侵权成立,作出没收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其他“AR***”案例:部分司法机关如郑州管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同样关注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性及混淆可能性。若标识与“ARROW”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会判定侵权。行政机关更注重行政监管和处罚,司法机关则侧重法律适用和责任判定。

2.对“DOARR”争议的实务启示
从类似案例可知,“近似标识 + 商品关联 + 混淆可能”的侵权判定逻辑对“DOARR”争议有重要借鉴意义。“DOARR”与“ARROW”在文字构成有相似,且若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极可能被认定侵权。

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搭便车”行为。在商标设计和使用前,进行充分的检索和评估,确保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否则,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

五、结论:“DOARR”是否构成侵权的综合判定
综合前文分析,“DOARR”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商标近似侵权的构成要件。从要素相似性来看,“DOARR”与“ARROW”在字母排列长度相同,部分字母顺序重合,字形有视觉相似性,读音也存在一定重合度。在商品关联方面,若“DOARR”同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浴产品,与“ARROW”的商品类别高度相同,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也有较大重合。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上,“ARROW”作为驰名商标知名度高,相关公众容易因“DOARR”与“ARROW”的相似而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DOARR”很可能构成对“ARROW”商标的近似侵权。若构成侵权,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使用“DOARR”商标、赔偿箭牌公司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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