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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香!就是这个味!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这个香味……你的鞋是Mellissa的吗?”
以上类似场景,大家是不是似曾相识?这个能让你瞬间溯源的香味,就是我们知产界的秘密武器之一——气味商标。
那么,气味商标具体是什么?它能起什么作用?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又是如何保护的?本文将带大家一一探秘。
一、气味商标的定义
气味商标(Scent Mark/ Olfactory Mark/Smell Mark/Fragrance Mark)作为一种非传统商标,是指通过特定气味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形式。与传统文字、图形商标不同,气味商标的本质是利用人类嗅觉记忆建立品牌独特性。
从感官科学角度看,气味商标的合理性建立在嗅觉记忆的生物学特性上。研究表明,人类对气味的记忆留存时间比视觉记忆长1.5倍以上,且单次深度接触即可形成长期关联记忆。例如,培乐多彩泥的甜香、新加坡航空的“热毛巾香氛”均通过重复感官刺激使消费者形成条件反射,这正是气味商标的核心价值。
从国际法律规定方面: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TLT)第2条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均适用本条约,隐含接纳气味作为商标要素。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18.18条规定缔约方“不得将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明确为气味商标提供法律基础。
另,《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18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作为注册的条件而要求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也不得仅以该标记由声音组成为由拒绝注册一商标。此外,每一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注册气味商标。一缔约方可要求对商标进行简要和精确的描述或图片表示,或如适用,则两者均包括。”
综合以上以及缔约方通常的法律规定,气味商标需满足三大法律要件:

二、全球气味商标注册制度与实践比较
(一)立法模式与注册要求差异
全球气味商标保护呈现不同接受程度区分态势,主要法域的制度特点如下:
开放主义国家: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承认气味商标但设严格审查标准。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允许任何感官标志注册,但要求通过“第二含义测试”(Secondary Meaning Test)——即证明气味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例如培乐多彩泥的香草味经60年使用、7亿磅销量后才于2018年注册成功。
限制主义国家:欧盟虽在2015年取消商标“图形表示要求”(Graphical Representation),转而接受“持久稳定技术描述”,但实践中仍无成功案例。核心矛盾在于气味描述的“客观确定性”难以满足,如“新修剪草坪气味”申请因个体嗅觉差异被拒。
排斥主义国家:日本《商标法》第2条将商标定义为“通过视觉可识别的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色彩或其组合”,明确将气味、声音等非视觉标志排除在保护范围外。2025年修订版虽新增“声音商标”,但仍未纳入气味商标。
中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未明确纳入气味商标,但2023年修订草案将“声音等”扩展为“声音或其他要素”,为气味商标预留空间。
表:主要国家和地区气味商标注册情况对比

(二) 注册数据与典型案例分析
综上,截至2024年,全球成功注册的气味商标不足20件,典型案例凸显三大注册规律:
1、气味与商品的非功能性关联
成功的商标均满足“气味非产品固有特性”原则:
绣线上的鸡蛋花香(美国注册号1639128):香味与缝纫线功能无关,且为行业首创;
燃油中的樱桃味:掩盖工业品异味,提升使用体验但非必要功能;
失败案例:松油味消毒剂属于注册失败案例,失败案例则多因功能属性,如“松油味消毒剂”被拒,因松油本身是清洁成分,注册将垄断技术方案。
2、单一气味更易获准
混合气味因成分比例难以精确描述,注册难度显著增加:
成功案例:培乐多气味虽含麝香、香草、樱桃等元素,但被整体描述为“咸味小麦面团”的统一印象;
失败案例:“薰衣草+薄荷”药油因未注明比例(台湾案号104049029),被认定“边界模糊”。
3、后天显著性的充分举证
申请人需提供广告投入、消费者认知等证据:
培乐多提交60年销售数据、75国市场覆盖证明及消费者调研(70%用户认同气味代表品牌);
网易严选虽未申请注册,但通过2万个储香快递箱、81%用户美好体验数据,建立了事实上的气味识别。
表:全球典型气味商标注册案例对比

三、气味商标注册的核心法律挑战
(一)显著性与功能性认定困境
固有显著性缺失是气味商标首要障碍:消费者通常视气味为产品属性而非来源标识,如“凉白开”香水被认知为产品特色;
证明“第二含义”成本高昂:需平均5年以上市场使用及百万级广告投入,小企业难以承担。
功能性原则进一步限制注册:
美国法院确立“莫顿诺维奇测试”(Morton-Norwich Test),若气味影响商品成本质量、或为竞争必需,则不予保护;
典型案例:试图注册“椰子味防晒霜”被拒,因气味掩盖化学成分异味属功能需求。
(二)描述标准化难题
传统商标依赖文字与图形,而气味缺乏客观表示体系:
文字描述局限性:
台湾“地瓜味茶叶”案中,“地瓜味”被指代模糊;(烤地瓜或生地瓜?)
美国Sieckmann案要求描述达到“持久、客观、可检索”,但“果香伴肉桂味”被认为主观;
技术辅助缺陷:
①气味样本会挥发变质,欧盟拒绝容器封存作为正式载体;
②化学式仅专业人士理解,违反商标公示原则。
四、中国气味商标保护现状与立法改革建议
(一)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滞后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气味商标的注册处于一个相对排斥的状态,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限制:
1、《商标法》第8条的核心限定:现行《商标法》(2019年修订)规定商标须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气味未被纳入法定要素范围。
2、《商标法》第11条的限定:此条关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规定,虽未直接排除非视觉标志,但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如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气味、味道因通常与商品功能或属性关联(如“柠檬味”清洁剂),天然缺乏显著性,进一步强化了排除依据。
3、申请程序的限制:在实际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中,包括网上申请过程中,需要选择申报对应的商标类型,但是,如下截图显示的官方出具的申请书模板上显示,气味商标并不属于可以选择注册的商标类型。因此,实操中,无法向商标局提交气味商标的注册申请。

4、司法实践否定:截至当前,中国尚无气味商标成功注册的实例。企业试图通过关联文字商标(如“气味图书馆”)保护气味相关文字标识,但因“缺乏显著性”被宣告无效(如北京奕天公司“气味图书馆”商标案)。
5、技术配套缺失:因为气味商标长期未进入注册保护范畴,目前制度下尚无气味分类数据库、样本保存标准等基础设施支持。
6、更深层矛盾在于注册制与使用证明的冲突- 即中国商标专有权基于注册产生,而气味商标需依赖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获得注册的可行性。
(二)立法改革构想
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25年3月5日,《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5年政府工作任务要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进程。可见,我国正在积极加入CPTPP。为了对接CPTPP的加入,我们有必要基于CPTPP“尽最大努力接受气味商标”义务,构建渐进式保护体系:
1、注册要件分阶设计
描述标准:接受“文字+化学式+电子气味图谱”多维表示,参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删除图形表示强制要求;
显著性推定:参考美国兰哈姆法§2(f)并适当提高标准,对经5年以上连续广泛使用、市场占有率超一定比例(比如30%) 的气味,减轻举证责任。
2、防止权利滥用机制
气味资源库:可参考欧盟商标条例第7(1)(e)条规定建立气味公有领域清单,或者建立类似专利审查的气味分类号(如按香调分为花香、果香等),避免独占公共资源;
功能性排除:明确定义“实用功能气味”不可注册(如薄荷味醒脑产品、樟脑味防蛀剂)。
3、侵权判定规则创新
引入“消费者混淆模型”:通过抽样调查证明混淆可能性(如70%消费者误认相似香型);
参考符号学“三元结构理论((Triadic Model)”,保护气味承载的商誉信息。如下例:

4、国际制度衔接
如上所述,我国虽已签署《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但是国内未通过审核因此未生效。希望能够早日加入此条约体系,采纳其“表现物提交”规则。
承认欧盟、美国已注册气味商标的优先权效力。
五、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保护策略
虽然气味商标将有可能加入我国明确立法保护,但是基于上述挑战分析,以及我们需要长期的、革命性的基础制度建设来支持立法变革,我们能够预期短期内很难有明确的、可实操性、详细的法律规定出台。在立法空白期,企业如何对这一知识产权秘密武器进行保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以下路径争取事实保护:
(一) 多维度权利覆盖
外观设计+商标组合:将气味载体(如香水瓶)注册外观专利,瓶身标识注册文字商标;
著作权保护:香调描述文案、调香配方文档可登记著作权,岩兰AROMAG“松烟黛墨”即通过香氛叙事文本获得间接保护。
(二)合同约束与商业保密
供应链控制:与香精供应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如恒大冰泉限定水源地周边不得供应同类香精);
保密工艺认定:可口可乐将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气味同理可保密核心成分比例。
(三) 消费者感知影响
场景化绑定:如网易严选将“白水味”与拆箱仪式感关联,81%用户形成条件反射;
气味商标化宣传:在广告中声明“本气味为品牌专有标识”,如耐克Air系列鞋盒标注“Scent Mark”字样。
(四) 技术壁垒构建
数字气味水印:L’Oréal研发Micro-emulsion技术,使香水中植入可检测但不可嗅辨的标记物
区块链存证:利用蚂蚁链等平台存储气味开发过程,作为在先使用证据
(五) 目标国注册迂回保护
国际布局: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认可地区注册,在当地获得注册,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气味商标的宣传和推广;
海关备案:将境外注册气味商标向中国海关备案,阻截相似气味商品进口到相应的目标国。
(六) 行业标准先行者
参与标准制定:如恒源祥联合中纺联起草《纺织品嗅觉标识指南》,将“1927香型”列为推荐标准;
认证体系构建:仿照食品“地理标志”,推动“品牌气味认证”标签(如认证版“红烧牛肉味香”)。
六、结论与展望:技术驱动下的制度变革
气味商标保护的破局关键在于技术革新与法律智慧的协同:
描述技术突破:电子鼻(E-nose)、质谱图谱数字化正解决“可表示性”难题。如AIRSENSE公司的电子鼻系统可通过气敏传感器阵列对气味分子进行整体响应,
再结合模式识别算法将气味特征转化为可量化、可存储的数字编码。这项技术可作为气味量化的技术基础之一。
区块链应用:以太坊上的“Osmogram”项目尝试将气味样本哈希值存储链上,提供永久存证。
国际义务将加速中国立法进程:
CPTPP第18.18条要求成员国“尽最大努力接受气味商标”,中国正在积极加入对接;
RCEP第2.5条明确“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商标注册条件”,我国新一轮商标法的修订有望落实。
因此,法律变革具备基础驱动力。但是,仍需要时日实现整体变革。当前法律框架下,为了保护好气味商标这一秘密武器,企业应超前布局“气味资产”:建立气味研发日志、积累消费者认知证据、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待法律开放时抢占先机。正如培乐多副总裁所言:“气味是品牌与情感的终极纽带”——在感官营销时代,谁率先将气味转化为法律资产,谁将赢得消费者心智的终极战场。
法律是嗅觉的翻译器,将缥缈的气息转化为可界定的权利。当技术能精准捕捉一缕桂花香中的32种酯类化合物时,法律人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瓶中装入整个秋天,却不垄断呼吸的权利。
——作者:铸成律师事务所·胡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