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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至少部分内容由AI生成,但作者不因此而放弃基于AI的著作权。文中引述的案例、人物、事件等信息可能存在虚拟创作成分,仅为论证逻辑需要而设定,不与现实中的个人、组织及司法案件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商标代理行业的一片哗然之下,是商标局一纸未公开的通知引发的法律困境。
2025年9月,多个商标代理交流群中流传着一则消息:“国知局最新通知: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的官方文件,不再抄送代理机构,仅直接寄往商标权利人的登记地址”。
十月中旬,多位商标代理人向商标局咨询确认,得到的回复简短而明确:“答辩通知书已不发送抄送件”、“已不发送抄送件”。
这宣告了商标局送达方式的重大改变。
01 变化:商标文书送达的静默革命
商标局的这一变化,看似只是内部工作流程的调整,实则影响了数十万商标权利人和数千家商标代理机构的切身利益。没有正式公告,没有征求意见,这一重大变化仅在代理人咨询时才得以确认。
在商标代理行业,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等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商标权利人能否及时行使答辩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2025年9月送达的一份撤三举证答辩通知,只有主送、没有抄送,这意味着代理机构无法像以往一样同步知晓案件进展。
更令人担忧的是,该通知的受理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而商标局寄出邮戳日期为2025年9月20日,受理到答辩间隔超过半年。如此长的审查周期,加上不抄送代理机构,商标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大大增加。
02 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法定要求
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行为必须程序合法。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个案例中,法院明确认为: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按照《行政强制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遵循 “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留置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的原则。
在该案中,综合执法局仅仅通过将法律文书粘贴在涉案房屋大门上的方式进行“送达”,尽管有公证保全,法院仍认为该送达方式不合法,不能视为送达。
商标局不再向代理机构抄送文书的变化,虽然与上述案例情形不同,但同样涉及行政程序中的送达合法性问题。
商标局取消向代理机构抄送文书,实际上减少了送达的保障渠道,可能会影响文书送达的有效性。甚至代理过程中涉及的异议相关通知书也不提供给代理机构,这代理了个寂寞啊!每个企业都去申请一个电子账号?
在商标异议、撤销、无效宣告等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期限通常较短,如撤三答辩的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异议和无效宣告答辩期限为三十日。一旦错过这些期限,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且往往不可逆转。
03 信赖保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原则
商标局此次改变送达方式,还涉及到行政法上的另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信赖。
在长期的商标代理实践中,商标局向备案的代理机构抄送文书,已成为商标权利人和代理机构稳定且普遍信赖的行政实践。突然取消抄送而未设过渡期或替代性通知机制,损害了基于原有程序产生的信赖利益。
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是“仓山白湖印刷厂诉国家商标局恢复审查行为违法案”。该案中,商标局在1992年驳回了台江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却在时隔5年后,在未撤销原驳回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恢复审查。
这一行为被诉至法院,案件焦点之一就是商标局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04 行政合理性:手段与目的的平衡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与想要达到的目的相称,不得过度干预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商标局改变送达方式的目的是节约行政资源或优化流程,其目的本身具有正当性。但是,完全取消抄送这一能有效保障程序参与的措施,可能并非对权利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发文、缴费等业务办理方式变化的通知》中,提到了“为进一步提升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优化商标在线服务水平”。
这表明商标局确实在进行一系列的效率优化工作。
然而效率的提升不能以损害程序公正和当事人权益为代价。在优化流程的同时,商标局可以考虑同时向登记地址和备案代理机构发送信息,或提供官方的状态主动提醒服务,而不是简单地取消向代理机构的抄送。
05 法律依据缺失:权力行使的界限
截至目前,商标局这一变化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在仓山白湖印刷厂诉国家商标局案中,法院对商标局恢复审查程序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
同样,在当下的送达方式变更中,我们也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授权。
行政权力的行使,尤其是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权力行使,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是行政法上“法定授权即无权力”原则的体现。
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内部操作改变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程序规则。
06 潜在影响:商标权利保障的系统性风险
商标局改变送达方式,将给商标权利保障带来系统性风险。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尤其是那些登记地址发生变更或者长期依赖代理机构跟踪商标状态的权利人,可能因未收到文书而丧失答辩机会。
从代理行业角度看,这一变化将大大增加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本和难度。代理机构需要建立主动的监控机制,定期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所代理商标的状态,以便及时发现被异议、被申请撤三等情况。
有些代理机构已开始调整服务模式,但这些调整最终会导致服务成本的增加。
从整体商标保护环境看,如果因送达问题导致大量商标权利人未能及时答辩,进而丧失商标权利,不仅会损害个体权益,还会影响商标管理秩序的稳定性。
07 建议与展望:在变革中寻求平衡
面对商标局送达方式的变化,商标权利人和代理机构需要积极应对。对商标权利人而言,务必确保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地址是准确且能有效签收邮件的。
所有重要的官方文书,如答辩通知书,都将通过挂号信寄往该地址。
对代理机构而言,需要变被动为主动,建立主动的监控机制,定期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所代理商标的状态。同时,及时与客户沟通这一政策变化,在代理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在文书接收、信息传递及后续应对上的责任和义务。
对商标局而言,应考虑提供更有效的通知方式,如短信提醒、电子邮件通知等,作为不抄送代理机构的替代方案。同时,应当给予各方一定的适应期,而不是突然改变长期形成的行政实践。
从长远看,商标程序规则的改变应当通过正式渠道公布,并给予公众适当的讨论和适应时间。这不仅符合行政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也有利于规则变化后的顺利实施。
送达方式的变化,犹如投入湖面的一颗石子,涟漪正在不断扩大。商标代理机构开始忙碌起来,他们不得不调整服务流程,建立更频繁的监控机制,以应对这一突发变化。
而商标权利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正面临的风险。他们中许多人的商标地址可能还是多年前登记的,甚至有些已经无法有效接收邮件。
湖面的涟漪终将波及每一艘航行在商海中的船只,无人能够置身事外。
ps,《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代理机构有专人处理邮件,地址肯定没有问题。并且有转达义务,要承担责任,不敢掉以轻心。而商标注册的很多小企业可能没有专门的邮件收发人员,可能地址多次变换。商标局为什么舍近求远呢?是不信任代理机构吗?
另外,我比较好奇,国内没有经营实体的外国企业的通知书,怎么办?也不送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