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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至少部分内容由AI生成,但作者不因此而放弃基于AI的著作权。文中引述的案例、人物、事件等信息可能存在虚拟创作成分,仅为论证逻辑需要而设定,不与现实中的个人、组织及司法案件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在商业竞争中,夸海口、撑门面的事儿并不少见。不少企业总爱把业绩往大了说,专利往多了标,以为这只是营销手段。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判决清晰地告诉我们:商业宣传一旦越界,就可能面临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吹”业绩,还是“吹”技术,都可能让你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宣传业绩成罪证:当"吹牛"遇上专利侵权
某建筑技术公司就为夸大宣传付出了沉重代价。他们在宣传中声称自己的点挂技术施工面积"累计已达200万平方米以上",还通过宣传册、官网和朋友圈大肆宣传。这些往日里为自己"长脸"的数字,最终却成了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依据。
事情起因是这家公司被控侵犯了一项名为"结固式锚栓"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赔偿250万元,而关键证据,恰恰是建筑公司自己宣传的"200万平方米"施工面积。
在法庭上,建筑公司急忙辩解:那都是夸大宣传!当不得真!但法院明确指出:你说夸大,请拿出证据来! 最终,在被告无法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250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一判例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当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时,如果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就必须自行举证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否则,法院将依据其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认定赔偿数额。
假冒专利也担责:标注专利标识的法律风险
如果说夸大业绩还只是"吹牛",那么不当标注专利标识就更是直接触碰法律红线。在嘉兴某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诉姚某假冒专利纠纷案中,姚某在其网店销售页面标注了"自挤水平板拖把"的专利号和"专利产品防伪必究"字样,但销售的产品实际上并未实施该专利技术方案。
法院认定,此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虽然不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害专利权行为,但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违反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揭示了专利领域一个重要的区分: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是两类不同的违法行为。前者侵害的是专利标记权和专利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是专利技术方案的独占实施权。两者在行为方式、侵害法益和责任承担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风险解析:商业宣传中的专利雷区
1 业绩宣传可能成为赔偿计算依据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习惯于在宣传材料、官网、招股说明书甚至高管的朋友圈中展示经营业绩。从营销角度看,这无可厚非。但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这些宣传内容必须建立在真实数据的基础上。
一旦涉及专利侵权诉讼,这些宣传材料很可能成为权利人计算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宣传的施工面积、销售数量、工程案例等信息,结合行业特点、产品单价、合理利润率等因素,计算出相对准确的赔偿数额。
企业应当建立宣传内容审核机制,确保所有对外发布的经营数据都有据可查,避免为未来的潜在诉讼埋下隐患。
2 专利标识不当可能构成假冒专利
专利标识不是想标就能标。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即使是销售商,如果在其销售页面上不当标注专利信息,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技术产生误认,也可能构成假冒专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未授权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进行误导性宣传这是实践中极其常见的风险点,在专利尚未获得授权,仍处于“申请中”状态时,就在产品或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产品”或直接标注专利号(如ZL201910xxxxxx.0)。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正确的做法是明确标注“专利申请号”,并写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3 宣传中贬低竞争对手专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宣传自身技术优势时,有时会刻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声称其“已过时”、“效果差”或“毫无创新”。此类言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使评论有一定依据,但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语言,或事实依据严重不足,便超出了正当评价的边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合法的做法是基于事实进行客观的技术对比,而非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价值进行主观且负面的定性。
风险防控建议:构建专利合规宣传体系
1 建立宣传内容双重审核流程
企业应当建立系统的宣传内容审核机制,对官网、宣传册、展会资料、社交媒体等所有对外宣传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审查应包含技术真实性审核与法律合规性审核两个层面,特别是涉及经营数据、技术参数、专利标识、竞争对比等内容,应当由技术部门和法务部门(或外部专利律师)共同审核、留档备查。
2 完善专利生命周期标识管理
企业需建立专利台账,并对每一项专利的状态(申请中、已授权、已终止/无效)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申请中的专利:清晰标注“专利申请号”,并注明“尚未授权”。
对于已授权专利:规范标注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专利号。
对于已终止或无效的专利:立即停止在产品和宣传中使用相关专利标识(同一批印刷的可以继续直至用完,但不能再印刷新的)。
3 进行宣传话术的“合规转化”
将市场部门拟定的宣传话术,转化为既吸引人又合规的法律语言。
避免:“全球首创”、“绝对领先”、“竞争对手专利无效”。
转为:“行业创新方案”、“具备核心专利保护”、“经实验验证,某性能显著提升”。
原则:宣传优势,但避免无法证实的绝对化表述和对竞争对手的直接贬损。
4 加强全链条知识产权培训
培训对象不应仅限于研发人员,而应覆盖市场、销售、产品、公关等所有可能涉及对外宣传的部门。通过案例教学,让他们深刻理解不当宣传可能引发的专利、反不正当竞争等连带法律风险,从源头杜绝风险的产生。
结语
商业宣传是企业必要的市场活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清晰地划定了商业宣传的法律边界:吹牛可能“上税”,假冒必然担责,而任何形式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都可能在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双重维度上为企业带来危机。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企业应当尽快构建完善的专利合规与商业宣传合规体系,将风险管理前置于宣传策划阶段。唯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有效推广产品,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稳健与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