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读判决书吗?为什么你提供的判决书法官不参考 而且说与本案不同|淘标网

阅读:65366 2025-11-19 15:05:07 来源:舒得 作者:淘标网

声明:本文至少部分内容由AI生成,但作者不因此而放弃基于AI的著作权。文中引述的案例、人物、事件等信息可能存在虚拟创作成分,仅为论证逻辑需要而设定,不与现实中的个人、组织及司法案件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经常遇到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咨询:"我的情况跟这个案子几乎一样,为什么法官不按这个判?"甚至有些当事人庭审时向法官提交类似案例,却得到"该案例与本案不同,不予参考"的回应。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聊聊如何正确阅读判决书,以及为什么你找到的"类似案例"可能并不类似。

 

一个看似相同实则不同的案例

 

2023年,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启发性的案件。成某某在自家房屋外修建玻璃雨棚和凉亭,城管局因邻居投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成某某不服,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结果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城管局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成某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却认为:限期拆除决定明显不当,予以撤销。

 

先看文尾的判决书,分析法官的关键理由,写下来,再往后读。

 

为什么当事人容易"误读"判决书?

 

1 只关注结果,忽视推理过程

大多数当事人只看到"谁赢谁输",但专业律师更关注"为什么赢为什么输"。在这个案例中,成某某最终胜诉,核心原因是什么,是面上的执法行为不公平吗?你要这样理解,可就错了,难怪法官说与本案不同。

 

2 孤立理解案情,忽视背景政策

当事人往往认为:"别人也违建了,为什么只拆我的?这不公平!"但单纯以"别人也违法"为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很少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成某某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两个相互支撑的因素:

 

明线:公平公正原则

法院指出:"与原告居住同一排的其他业主同样修建了玻璃雨棚且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行政机关仅以有居民投诉为由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明显不当。"

 

暗线:豁免政策基础
判决书中引用了关键文件——《黄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清单》,该文件明确规定住宅建筑的雨蓬等设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这才是法院认定执法不当的深层依据。

 

怎么样,与你写下来的一致吗?

 

个人观点,如果在另一个省内发生类似的选择性执法案件,如果没有省级的文件说明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怕是法官难以支持。

 

为什么法官总说"与本案不同"?

 

当你向法官提交类似案例时,法官说"与本案不同"通常基于以下原因:

1. 事实细节有本质区别

法律人看待案件事实的角度与普通人不同。比如,同样是违建案件:

A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

B案件涉及新建项目

C案件有政策豁免

D案件完全违法

普通人看到的是"都是违建",法律人看到的是四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

 

2. 法律适用点不同

即使事实相似,法律争议点也可能完全不同。本案中,核心争议点不是"是否违建",而是"执法是否公平"+"是否适用豁免政策"。

 

3. 地域和政策背景差异

某地的司法政策、执法环境、经济发展需求等都会影响裁判结果。本案中,黄山市特定的豁免政策是关键因素,其他地区未必有同样规定。

 

4. 裁判理念和导向变化

司法理念随时间推移而发展。几年前可能强调严格执法,现在可能更注重民生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等价值平衡。

 

如何正确使用案例支持己方观点?

 

1. 找准"类似点"不要停留在表面事实的比较,要深入分析:

法律争议点是否相同

案件背景是否相似

价值考量因素是否一致

 

2. 理解案例的效力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法官应当参照

本省高院参考性案例——法官通常遵循

其他法院案例——仅有参考价值

 

3. 学会呈现案例

向法官提交案例时,不要简单地说"这个案子跟我类似",而应该:

明确指出相似的法律争议点

概括案件的裁判要旨

说明参考价值所在给

 

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1 不要过度依赖个别案例——每个案件都有独特之处,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

 

2 重视专业律师的分析——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收集案例,而在于精准分析案例与本案的异同。

 

3 关注本地司法政策——许多案件的结果与当地政策精神密切相关。

 

4 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法官要在个案公正与整体法治之间寻求平衡。

 

结语

 

读懂判决书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它不仅帮助我们预测案件走向,更让我们理解法律如何在具体情境中实现公平正义。下次当你读到一份判决书时,不妨多问自己:这个案子的真正看点在哪里?裁判背后的深层考量是什么?我找到的案例到底在哪些方面有参考价值?

 

掌握这些,你才能更好地运用案例支持自己的主张,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法官会说"该案例与本案不同"。

 

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大家更理性地看待判决书,更有效地运用案例。在法律道路上,既要有个案正义的追求,也要有系统性思维的智慧。

 

附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皖10行终44号

 

……

二审查明,徽州区文化园(小区)建设于二十一世纪初,小区内实施物业管理。历年来,小区内住户对自身建筑物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装饰装修、搭建雨棚、凉亭以及建阳光房等建设修缮行为。因居住功能及安全需要,成某某居住的聆风阁15栋101室、其儿子居住的102室与同一排的103室、104室房屋,业主均搭建了类似的玻璃雨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自2021年11月始,同小区居民某某针对成某某年初改建木架雨棚为落地铝合金架结构的玻璃雨棚、将木质葡萄架改建成固定四柱铁结构塑料顶棚的凉亭的行为多次投诉举报,成某某也对某某建阳光房及插竹子圈地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据成某某陈述,2022年6月29日,徽州区城管局向其送达了徽行限字〔2022〕第2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成某某撕毁。2022年6月30日,成某某收到案涉黄(徽)城立通〔2022〕01号《立案通知书》,其中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8日,徽州区城管局作出案涉徽城管限拆决〔2022〕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成某某。

另查明,2022年11月15日,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公布〈黄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黄自然资函〔2022〕603号),明确在黄山市规划区属于本通知划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需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涉及相邻关系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其中,在“一、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类项目”的第2条规定,建筑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满足《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遮阳蓬、雨蓬、空调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光伏等设备设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徽州区城管局作出案涉徽城管限拆决字〔2022〕01号限期拆除决定是否正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据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进行审查。所谓“明显不当”,系指行政行为在外观或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实质内容上却存在显而易见不合理的因素,即行政行为合法性因素(包含证据、程序、适用法律)以外的合理性因素存在不当的行为。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等方式。行政行为具有排斥合理性因素的内容,则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与成某某居住同一排的其他业主,与成某某一样均修建了玻璃雨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徽州区城管局仅以成某某有居民投诉为由,便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对成某某设定自行拆除雨棚和凉亭的义务,并告知逾期不拆除的后果即强制拆除。而其他业主则维持原状,不受任何影响,故案涉限期拆除决定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具有合理性。

其次,国务院原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本案中,徽州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决定,与上述国务院复函精神相悖。

再次,行政执法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公布〈黄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正是行政执法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好体现。虽然上述通知发布在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不久,但作为徽州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即徽州区城管局亦应将上述通知精神落到实处,针对案涉徽州区文化园小区普遍存在的装饰装修、搭建雨棚、凉亭以及建阳光房等建设修缮行为,依照上述黄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清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统一规范管理,而不应当等到投诉举报后才被动执法。从而对成某某的案涉翻修改建行为亦进行重新审查认定,作出正确处理。

综上,因徽州区城管局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对成某某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造成了不利影响,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以撤销。故,成某某请求撤销徽州区××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004行初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黄山市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徽城管限拆决字〔2022〕01号限期拆除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黄山市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

审  判  员     方**

审  判  员     蒋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书  记  员     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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