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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图样:

指定使用商品:
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椰子水;椰子汁等
案件审查审理情况:2024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
案例点评: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不是经营者利用公众对标记的信赖达成营销目的的工具。“零糖”“0糖”等文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生椰”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也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